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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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標準如左: 一、工業區土地面積在一百公頃以上者得設置服務中心;不滿一百公頃者,得設置服務站或由鄰近之服務中心 (站) 兼管。 二、具有專業性或特殊性質之工業區得設服務中心。 三、為辦理工業區聯合污染防治設施得設相關之管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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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第3條規定了工業區管理機構的設置標準。根據該條規定,工業區的土地面積在一百公頃以上的,可以設置服務中心;若土地面積不滿一百公頃,則可以設置服務站,或者由鄰近的服務中心兼管。此外,具有專業性或特殊性質的工業區可以設置服務中心。另外,如果需要處理工業區聯合污染防治設施,則可以設置相關的管理單位。 根據相關資料,工業區服務中心的設置在工業區提供一個集中的服務機構,負責協助工業區內的企業和居民處理相關事務。例如,提供行政服務、環境保護、公共設施管理等支援服務。對於具有專業性或特殊性質的工業區,服務中心可能提供更專業化的服務,例如技術支援、研發合作等。同樣地,管理單位在工業區內辦理聯合污染防治設施相關事務,確保工業區內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夠得到有效管理。這些機構的設置有助於提供更完善的服務,促進工業區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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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