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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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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服務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一切業務,下設管理及業務二組,各置組長一人,並視業務繁簡置組員二至四人,會計員 (助理會計員) 一人,雇員一人,有污水處理廠者,增置副主任一人,襄理中心業務,並設環保組,置組長一人,化驗員 (助理化驗員) 一至二人,技術員二至三人,助理技術員二至三人,分別辦理有關業務。 工業區服務站置主任一人,綜理站務,下置組員一至二人,會計員 (助理會計員) 一人,雇員一人,有污水處理廠者,增置副主任一人,襄理站務,並設業務管理及環保二組,各置組長一人,化驗員 (助理化驗員) 一人,技術員一至三人,分別辦理有關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內容,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第4條規定了工業區服務中心和工業區服務站的職員配置。根據該條規定,工業區服務中心置主任一人,下設管理及業務二組,各置組長一人,並視業務繁簡置組員二至四人,其他職位包括會計員(助理會計員)一人和雇員一人。如果工業區有污水處理廠,則還需要增置副主任一人,並設立環保組,置組長一人,化驗員(助理化驗員)一至二人,技術員二至三人,助理技術員二至三人,分別負責相關業務。同樣地,工業區服務站也有相似的職員配置,包括主任、組員、會計員(助理會計員)、雇員和如有污水處理廠則增加的副主任,以及業務管理及環保二組的組長、化驗員(助理化驗員)和技術員。以上是根據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第4條進行的解釋,相關法律的參考資料包括《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中華民國勞動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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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第 4 條規定:「工業區服務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一切業務,下設管理及業務二組,各置組長一人,並視業務繁簡置組員二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