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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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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土地面積達五百公頃以上者,其服務中心員額得依實際需要,報經濟部核定增加之,有特殊污染防治設施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第6條的規定,工業區土地面積達到五百公頃以上的場所,其服務中心的員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行報經濟部核定增加。同樣地,如果工業區內有設置了特殊的污染防治設施,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行增加。具體的增加員額的數量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報請經濟部審核核定。 參考資料: 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第6條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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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第 6 條規定:「工業區土地面積達五百公頃以上者,其服務中心員額得依實際需要,報經濟部核定增加之,有特殊污染防治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