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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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土地面積達五百公頃以上者,其服務中心員額得依實際需要,報經濟部核定增加之,有特殊污染防治設施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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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第6條的規定,工業區土地面積達到五百公頃以上的場所,其服務中心的員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行報經濟部核定增加。同樣地,如果工業區內有設置了特殊的污染防治設施,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行增加。具體的增加員額的數量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報請經濟部審核核定。 參考資料: 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第6條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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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