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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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管理機構所需經費,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編製概算,送各該開發工業區之工業主管機關核轉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保管運用委員會彙核預算,俟完成法定程序後辦理撥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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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第9條,工業區管理機構所需的經費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編製概算。該概算需送至各開發工業區的工業主管機關核轉給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保管運用委員會進行預算彙核。待完成法定程序後,該機構才可進行經費撥用。這表示工業區管理機構在使用經費前必須獲得相關單位的核准和監督,確保經費的合法使用和管理。具體的例子可能可以是,工業區管理機構在開始新的會計年度前向相關機關提交了經費概算,並經過相應的核准程序後,才可以根據核定的預算進行經費撥用。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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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