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第 8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第 8 條,工業區管理機構的人員都是以聘僱方式進用的。其薪給標準、退職儲金提存及撫卹等相關事宜,由各開發工業區的工業主管機關制定,並報請上級機關審核。這意味著工業區管理機構的人員的薪水、退職福利以及撫卹等事項的制定和執行不是自主的,而是受到工業主管機關的監督和管理。工業主管機關基於規程第 8 條的規定,可以訂立相應的法規、辦法或內部規章來確定該機構人員的相關待遇和福利。具體的薪給標準、退職儲金提存或撫卹的內容會因不同的工業區和相應的工業主管機關而有所不同。
- 提存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