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國家標準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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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委員四十人至六十人,由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以下簡稱本局) 局長聘請各有關機關、團體、學校或其他專門人員充任之,任期二年,任滿得續聘。 前項委員以機關、團體代表之資格聘任者,得依其職務變動改聘之,改聘後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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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國家標準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規定,該委員會設有40至60名委員,委員由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局長聘請,委員可以來自各相關機關、團體、學校或其他專門人員,任期為2年,任滿可以再續聘。如果機關或團體代表資格的委員聘任後職務有變動,可以根據職務變動改聘,改聘後的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根據這個規定,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國家標準審查委員會的委員人數是40至60人,並且由該部門的局長聘請,委員可以來自各相關機關、團體、學校或其他專門人員。委員的任期是2年,但可以再續聘。如果委員是機關或團體代表,並且在聘任後職務有變動,則可以根據職務變動進行改聘,改聘後的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這個規定的參考資料是「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國家標準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根據該規程,這個委員會的設置和組織都需要依據法律法規進行,並且規程的內容也涵蓋了委員的任用和任期等相關事項。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委員會的成員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以便能夠有效地參與對國家標準的審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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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