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國家標準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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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之。主任委員為本會召集人,並於會議時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或於會議中離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或由出席委員推選一人代理之。以機關、團體代表之資格聘任之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本會時,得由同一機關、團體人員代理之。前條第一款事項,本會得分組審議,並由主任委員各別指定委員一人,召集相關之本會委員及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主席或委員集會審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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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國家標準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5條規定了該委員會的組成和運作方式。根據這一條規定,該委員會應該有一位主任委員,由該局的局長兼任。主任委員負責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若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或在會議中離席時,主任委員可以指定一位委員代理或由出席的委員推選一位代理人。被聘任為代表機關或團體的委員因故未能出席該委員會時,可以由同一機關或團體的人員代為出席。根據第一款的規定,該會可以分組進行審議,並由主任委員分別指定委員召集相關委員會成員和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的主席或委員進行審定。 參考資料: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國家標準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170004)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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