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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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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懲戒委員會審議時,應通知被付懲戒之技師到場陳述意見;必要時,被付懲戒之技師得會同代理人一人至三人共同到場。被付懲戒之技師未依通知所定期日到場陳述意見者,審議程序不受影響。
  2. 2.前項人員應於決議之前退席;所陳述之意見,應列入紀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 11 條,懲戒委員會在審議時應通知被付懲戒的技師到場陳述意見,並且在必要時,被付懲戒的技師可以與代理人一同到場。如果被付懲戒的技師未按照通知規定的期日到場陳述意見,審議程序將不受影響。此外,該條還要求在決議之前,上述人員應退席,並將其陳述的意見記錄下來。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為《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該規則是根據《技師法》所制定的,以管理技師懲戒相關事項。根據該規則,懲戒委員會在審議技師懲戒案件時,應遵守以上所述的程序和要求。

  • 懲戒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期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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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 11 條規定:「懲戒委員會審議時,應通知被付懲戒之技師到場陳述意見;必要時,被付懲戒之技師得會同代理人一人至三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