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 11 條,懲戒委員會在審議時應通知被付懲戒的技師到場陳述意見,並且在必要時,被付懲戒的技師可以與代理人一同到場。如果被付懲戒的技師未按照通知規定的期日到場陳述意見,審議程序將不受影響。此外,該條還要求在決議之前,上述人員應退席,並將其陳述的意見記錄下來。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為《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該規則是根據《技師法》所制定的,以管理技師懲戒相關事項。根據該規則,懲戒委員會在審議技師懲戒案件時,應遵守以上所述的程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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