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委員會決議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付懲戒技師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技師證書字號及所屬之技師公會。 二、執業機構名稱、地址及執業執照字號。 三、決議主文及事實理由。 四、出席委員姓名。 五、決議之年、月、日。 六、不服決議之救濟方法、期限及受理機關。
根據提供的內容,無法得出關於「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14條」的具體細節。因此,無法逐條釋義此法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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