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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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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委員會決議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付懲戒技師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技師證書字號及所屬之技師公會。 二、執業機構名稱、地址及執業執照字號。 三、決議主文及事實理由。 四、出席委員姓名。 五、決議之年、月、日。 六、不服決議之救濟方法、期限及受理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內容,無法得出關於「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14條」的具體細節。因此,無法逐條釋義此法條。

  • 懲戒名詞
  • 居所名詞
  • 主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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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 14 條規定:「懲戒委員會決議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付懲戒技師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