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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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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懲戒委員會決議書應於作成後十日內,分別送達被付懲戒之技師及申請交付懲戒者。
  2. 2.被付懲戒之技師,對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有不服時,得依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申請覆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 15 條規定如下: 1. 懲戒委員會應在決議書作成後的十日內,分別送達給被付懲戒的技師和申請交付懲戒的人。 2. 被付懲戒的技師如果不滿意懲戒委員會的決議,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申請進行覆審。 範例: 根據《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 15 條的規定,在懲戒委員會作出決議書後的十日內,該決議書應被送達給被付懲戒的技師以及申請交付懲戒的人,確保他們能及時獲得相關的決議情報。另外,根據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如果被付懲戒的技師對懲戒委員會的決議有異議,他可以提出覆審申請,以便重新審查該決議的合理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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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 15 條規定:「懲戒委員會決議書應於作成後十日內,分別送達被付懲戒之技師及申請交付懲戒者。被付懲戒之技師,對懲戒…」(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