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16條的規定,覆審委員會共有19名委員,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主管人員兼任。其餘委員包括以下三種類型的人員: 1. 技師公會代表:共有5位委員,其中至少2位必須是被懲戒技師所屬科別的技師公會代表。如果被懲戒技師所屬科別沒有技師公會,則可以是該技師加入的科別所屬的技師公會或者數個科別聯合的技師公會代表。 2. 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共有7位委員。 3. 主管機關與相關行政機關代表:共有6位委員,其中包括法務部代表1位,技師中央主管機關代表1位,技師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4位。 參考資料: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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