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審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覆審委員會應為不受理之決議: 一、提起覆審逾法定期間。 二、覆審申請不合法定程式,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三、申請覆審人非被付懲戒之技師。 四、被付懲戒之技師喪失行為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覆審,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五、對已決議之覆審案件重行提起覆審。 六、對於非懲戒決議或其他依法不屬覆審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覆審。
根據《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17條,覆審案件有以下各款情形之一時,覆審委員會應為不受理之決議: 一、提起覆審逾法定期間。 舉例:技師在受到懲戒後,超過法定的覆審申請期限後才提起覆審。 二、覆審申請不合法定程式,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舉例:覆審申請未按照法定的申請程序進行,且經過通知後未在指定的期限內補正。 三、申請覆審人非被付懲戒之技師。 舉例:非被付懲戒的技師提起覆審申請,即使有相關利害關係,但不符合規定的覆審人資格。 四、被付懲戒之技師喪失行為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覆審,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舉例:被付懲戒的技師因為失去行為能力無法自行提起覆審,但未按照通知的期限內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補正。 五、對已決議之覆審案件重行提起覆審。 舉例:覆審委員會已就某一覆審案件作出決議後,同一案件又再次被提起覆審。 六、對於非懲戒決議或其他依法不屬覆審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覆審。 舉例:提起覆審的申請人對於非懲戒的決議或其他不屬於覆審救濟範圍內的事項提起覆審申請。 以上舉例僅為說明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17條所涵蓋的情形,實際情況需根據具體的案件事實進行判斷。參考資料:《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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