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覆審之案件,覆審委員會依下列程序處理之: 一、向原懲戒委員會調取有關案卷,並通知其陳述意見。 二、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被付懲戒技師所屬之技師公會提供意見。 三、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三人為預審委員,進行實體審查,並作成預審意見;預審委員至少應有一人為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被付懲戒之技師同一科別或該科別所屬數科聯合技師公會代表。 四、提付覆審委員會會議審議。 五、製作覆審決議書。
根據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18條的規定,申請覆審的案件將按照以下程序處理: 一、覆審委員會將向原懲戒委員會調取相關案卷,並通知其陳述意見。 二、覆審委員會將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和被付懲戒技師所屬的技師公會徵求意見。 三、主任委員將指定三名委員作為預審委員,進行實質審查,並做出預審意見;預審委員中至少應有一人是被付懲戒的技師的同一科別,或者是該科別所屬數科聯合技師公會的代表。 四、將案件提交給覆審委員會會議審議。 五、制定覆審決議書。 例如,根據《公職人員行政處分法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被付懲戒人有權在覆審委員會之前進行口頭陳述,並提出相關證據。這一點符合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18條中通知原懲戒委員會陳述意見的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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