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法 第 45 條(覆審之申請與期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被懲戒之技師對技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時,得於決議書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申請覆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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