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之決議書,均以中央主管機關名義行之。
「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 22 條」規定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的決議書都是以中央主管機關的名義來進行。具體的參考資料和相關範例需要根據該法條的內容進一步查找,若該資料不存在或無法找到,則無法提供具體回答。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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