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之會議紀錄與技師懲戒案件登記、統計及其他日常會務,得指派人員兼任之。
根據《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23條,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指派人員兼任懲戒委員會和覆審委員會的會議紀錄、技師懲戒案件登記、統計和其他日常會務相關工作。然而,我並沒有找到具體的參考資料或範例與該條規則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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