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技师懲戒委員會及技师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 3 條》规定: 1. 同一事件,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戒程序。意即如果一个技师同时被涉及刑事调查或审判,技师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不会停止对其懲戒程序的进行。然而,懲戒處分应以犯罪是否成立为断定的标准。当技师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认为停止懲戒程序有必要,可以决议在刑事裁判确定前停止懲戒程序;同样,如果刑事调查或审判程序在懲戒程序中开始,也适用同一规定。 2. 上述决议应通知申請交付懲戒者、技师公會及被付懲戒之技师。即在做出决议后,应将决议通知申请交付懲戒的技师、技师公会以及被付懲戒的技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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