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付懲戒之技師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其受免刑之宣告者,亦同。
根據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4條,如果一位被付懲戒的技師所犯的行為已經經過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免訴或無罪的宣告,那麼他仍然可以受到懲戒處分。同樣地,如果他已經受到免刑的宣告,也同樣可以受到懲戒處分。 舉一個相關的範例是,假設一位技師因為涉嫌不當行為被檢察官起訴,但在審判中他被判定無罪。儘管他已經被宣告無罪,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仍然可以根據該行為對他進行懲戒處分的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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