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 5 條的規定,懲戒委員會共設有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主管人員兼任。其餘委員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根據以下幾個條件聘(派)兼,其中法學專業者所占比率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以下是各項條件的解釋: 1. 技師公會代表:委員中五人由技師公會推薦,其中被付懲戒技師同一科別或該科別所屬數科聯合技師公會代表至少需兩人;若被付懲戒技師科別未設立技師公會,則可由其依照法律規定所加入的科別技師公會或數科聯合技師公會代表。 2. 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委員中七人由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擔任。 3. 主管機關與相關行政機關代表:委員中六人由主管機關和相關行政機關指派。 根據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 5 條第 2 項的規定,委員的推薦和指派是根據各科別技師公會及數科聯合技師公會提供的推薦名單進行。推薦名單由中央主管機關建立,並在辦理個案懲戒審議時由懲戒委員會主任委員從名單中選擇。 根據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 5 條第 3 項的規定,第三款委員由相關機關指派,指派名單由中央主管機關建立。在辦理個案懲戒審議時,懲戒委員會主任委員從名單中選擇。當委員任期屆滿或任職機關異動時,機關應重新指派。 根據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 5 條第 4 項的規定,除了第一款和第三款委員外,其他委員的任期為兩年,可以續聘,續聘次數最多為兩次。 根據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 5 條第 5 項的規定,當委員任期屆滿或任職機關異動時,根據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重新推薦和指派。技師公會推薦的人員不受推薦次數限制;主管機關與相關行政機關被指派的人員最多只能重新指派兩次。 根據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 5 條第 6 項的規定,委員名單中的技師如果受到懲戒確定或符合法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情形而不需要議決時,應由原推薦技師公會重新推薦,直到當屆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參考資料如下: - 技師法(完整採用中華民國內政部法規資料庫版本):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40001 - 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完整採用中華民國內政部法規資料庫版本):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6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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