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委員會收到報請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懲戒委員會應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案件非屬懲戒委員會之權限者。 二、案件非屬本法第四十二條所列利害關係人、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技師公會所報請者。 三、案件未列舉被付懲戒技師違失事實者。
根據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6條,懲戒委員會在收到報請懲戒案件時,如果案件屬於下列情形之一,懲戒委員會應該不予受理。不過,如果可以在指定的期間內進行補正,則應該先要求進行補正: 一、案件不屬於懲戒委員會的權限範圍內。 二、案件不屬於根據該法第四十二條所列的利害關係人、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技師公會所報請的範圍。 三、案件沒有列舉出被付懲戒技師的違失事實。 根據這條法規,如果案件符合上述情況之一,懲戒委員會應該不予受理,除非在指定的期間內進行補正。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懲戒委員會只處理屬於其職權範圍內的案件,並且確保案件中所列舉的違失事實明確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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