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委員會收到報請懲戒案件後,依下列程序處理之: 一、通知被付懲戒之技師,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書。必要時並得通知其到會陳述,其不遵限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者,懲戒委員會得逕行處理。 二、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被付懲戒技師所屬之技師公會提供意見。 三、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三人為預審委員,進行實體審查,並作成預審意見;預審委員至少應有一人為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被付懲戒之技師同一科別或該科別所屬數科聯合技師公會代表。 四、提付懲戒委員會會議審議。 五、製作懲戒決議書。
根據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 7 條的規定,懲戒委員會在接到報請懲戒案件後,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處理: 一、通知被付懲戒的技師,在通知送達的翌日起計有二十日的時間提出答辯書。如果必要,可以通知被付懲戒的技師到會陳述。如果被付懲戒的技師不遵守規定範圍內提出答辯書或到會陳述,懲戒委員會有權直接進行處理。 二、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和被付懲戒的技師所屬的技師公會徵詢意見。 三、由主任委員指定三名委員作為預審委員,進行實體審查,並提出預審意見。預審委員中至少應該有一名是被付懲戒的技師所屬科別或該科別所屬數科聯合技師公會的代表。 四、將案件提交給懲戒委員會進行會議審議。 五、製作懲戒決議書。 參考資料: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 7 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