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技師法42舉證

快速跳轉
  1. 1.技師有第三十九條規定之情事時,由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技師公會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技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2. 2.利害關係人發現技師有第三十九條規定之情事時,得列舉事實,並提出相關事證,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技師所屬技師公會,審後轉送技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技師法第42條的規定,當技師遇到第39條中所規定的情況時,利害關係人、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技師公會可以列舉相關的事實並提供證據,向技師懲戒委員會報告,由委員會處理相關的事項。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技師法施行細則》第15條的規定,技師懲戒委員會在處理案件時,需針對所舉證據進行審查和評估。例如,如果利害關係人提供了相關文件和證詞作為證據來證明技師有失職行為,懲戒委員會將根據這些證據來評估技師的違法行為是否成立。

立法沿革 5

(0611205 全文修正)

技師有第三十九條情形時,利害關係人、地方主管機關或技師公會,得請該技師執行業務之省(市)主管機關核轉經濟部,交付技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0741129 全文修正)

技師有第三十九條之情事時,由利害關係人、地方主管機關或技師公會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該技師執行業務之省(市)主管機關技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鑑於技師執業係向省(市)主管機關請領執業執照,且由省(市)主管機關監督、管理、爰參照建築師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將技師懲戒委員會改設於對技師業務較瞭解之省(市)主管機關。

(0881230 修正)

技師有第三十九條之情事時,由利害關係人、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技師公會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技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並參照會計師法「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之體例,修正省(市)主管機關技師懲戒委員會。

(1000531 全文修正)

技師有第三十九條規定之情事時,由利害關係人、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技師公會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技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立法理由本條酌作文字修正。

(1141216 修正)

技師有第三十九條規定之情事時,由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技師公會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技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利害關係人發現技師有第三十九條規定之情事時,得列舉事實,並提出相關事證,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技師所屬技師公會,審核後轉送技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立法理由一、考量現行利害關係人得直接報請懲戒機制,有被利用為解決私權爭執手段之虞,或作為影響調解或訴訟程序之手段,影響技師服務品質,爰參酌會計師法第六十三條、建築師法第五十條等規定,刪除利害關係人得直接交付懲戒之規定。   二、考量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對案件所涉法令及內容之瞭解,有助於迅速釐清爭點、解決紛爭;又技師公會熟稔專業,亦有利於釐清案情,爰新增第二項,倘利害關係人發現技師有違失情節時,得列舉事實,並提出證據,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技師所屬技師公會,審核後轉送技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規定。

  • 第三十九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列舉名詞
  • 證據名詞
  • 懲戒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名詞
  • 技師法39條文
(0611205 全文修正)

技師有第三十九條情形時,利害關係人、地方主管機關或技師公會,得請該技師執行業務之省(市)主管機關核轉經濟部,交付技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074112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鑑於技師執業係向省(市)主管機關請領執業執照,且由省(市)主管機關監督、管理、爰參照建築師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將技師懲戒委員會改設於對技師業務較瞭解之省(市)主管機關。

(0881230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並參照會計師法「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之體例,修正省(市)主管機關技師懲戒委員會。

(1000531 全文修正)

本條酌作文字修正。

(1141216 修正)

一、考量現行利害關係人得直接報請懲戒機制,有被利用為解決私權爭執手段之虞,或作為影響調解或訴訟程序之手段,影響技師服務品質,爰參酌會計師法第六十三條、建築師法第五十條等規定,刪除利害關係人得直接交付懲戒之規定。   二、考量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對案件所涉法令及內容之瞭解,有助於迅速釐清爭點、解決紛爭;又技師公會熟稔專業,亦有利於釐清案情,爰新增第二項,倘利害關係人發現技師有違失情節時,得列舉事實,並提出證據,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技師所屬技師公會,審核後轉送技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技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師法第 42 條規定:「技師有第三十九條規定之情事時,由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技師公會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技師…」(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技師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技師法第 4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