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技師法第42條的規定,當技師遇到第39條中所規定的情況時,利害關係人、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技師公會可以列舉相關的事實並提供證據,向技師懲戒委員會報告,由委員會處理相關的事項。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技師法施行細則》第15條的規定,技師懲戒委員會在處理案件時,需針對所舉證據進行審查和評估。例如,如果利害關係人提供了相關文件和證詞作為證據來證明技師有失職行為,懲戒委員會將根據這些證據來評估技師的違法行為是否成立。
技師有第三十九條情形時,利害關係人、地方主管機關或技師公會,得請該技師執行業務之省(市)主管機關核轉經濟部,交付技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技師有第三十九條之情事時,由利害關係人、地方主管機關或技師公會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該技師執行業務之省(市)主管機關技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鑑於技師執業係向省(市)主管機關請領執業執照,且由省(市)主管機關監督、管理、爰參照建築師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將技師懲戒委員會改設於對技師業務較瞭解之省(市)主管機關。
技師有第三十九條之情事時,由利害關係人、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技師公會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技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並參照會計師法「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之體例,修正省(市)主管機關技師懲戒委員會。
技師有第三十九條規定之情事時,由利害關係人、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技師公會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技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立法理由本條酌作文字修正。
技師有第三十九條規定之情事時,由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技師公會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技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利害關係人發現技師有第三十九條規定之情事時,得列舉事實,並提出相關事證,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技師所屬技師公會,審核後轉送技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立法理由一、考量現行利害關係人得直接報請懲戒機制,有被利用為解決私權爭執手段之虞,或作為影響調解或訴訟程序之手段,影響技師服務品質,爰參酌會計師法第六十三條、建築師法第五十條等規定,刪除利害關係人得直接交付懲戒之規定。 二、考量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對案件所涉法令及內容之瞭解,有助於迅速釐清爭點、解決紛爭;又技師公會熟稔專業,亦有利於釐清案情,爰新增第二項,倘利害關係人發現技師有違失情節時,得列舉事實,並提出證據,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技師所屬技師公會,審核後轉送技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規定。
技師有第三十九條情形時,利害關係人、地方主管機關或技師公會,得請該技師執行業務之省(市)主管機關核轉經濟部,交付技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一、條次變更。 二、鑑於技師執業係向省(市)主管機關請領執業執照,且由省(市)主管機關監督、管理、爰參照建築師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將技師懲戒委員會改設於對技師業務較瞭解之省(市)主管機關。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並參照會計師法「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之體例,修正省(市)主管機關技師懲戒委員會。
本條酌作文字修正。
一、考量現行利害關係人得直接報請懲戒機制,有被利用為解決私權爭執手段之虞,或作為影響調解或訴訟程序之手段,影響技師服務品質,爰參酌會計師法第六十三條、建築師法第五十條等規定,刪除利害關係人得直接交付懲戒之規定。 二、考量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對案件所涉法令及內容之瞭解,有助於迅速釐清爭點、解決紛爭;又技師公會熟稔專業,亦有利於釐清案情,爰新增第二項,倘利害關係人發現技師有違失情節時,得列舉事實,並提出證據,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技師所屬技師公會,審核後轉送技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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