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法規定處分外,應付懲戒: 一、違反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之行為。 二、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 三、違反技師公會章程、倫理規範或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情節重大。
根據技師法第39條,技師在以下情況下應該受到懲戒: 一、違反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之行為。 這表示技師違反了在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列的行為規定。這些條款規定了技師在執行職務時應該遵守的行為準則。具體違反了哪些行為規定,需要參考相關法律法規的具體內容。 二、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 這表示技師因與業務有關的犯罪行為被判刑確定。具體犯罪行為的範疇可能包括貪污、受賄、行賄等。需要參考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刑事判決書等來確定具體的犯罪行為。 三、違反技師公會章程、倫理規範或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情節重大。 這表示技師違反了技師公會章程、倫理規範或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而且違反情節重大。技師公會章程和倫理規範包含了技師在職業道德方面應該遵守的規定,而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則可能涉及其他具體行為規範。具體違反了哪些規定,以及違反的情節如何被視為重大,需要參考技師公會章程、倫理規範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具體內容。 以上回答僅提供一般性參考,具體情況需要參考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司法院的裁判書或判決書。
技師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付懲戒: 一、違反本法之行為者。 二、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刑之宣告者。 三、違背技師公會章程之行為,情節重大者。
技師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法規定處分外,應付懲戒: 一、違反本法所定之行為者。 二、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刑之判決確定者。 三、違背技師公會章程之行為,情節重大者。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並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款「本法」下增列「所定」二字。
技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法規定處分外,應付懲戒: 一、違反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之行為。 二、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 三、違反技師公會章程、倫理規範或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情節重大。
立法理由一、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款至第三款刪除「者」字,以符體例。 三、為明確應付懲戒之違反本法規定行為,修正第一款,明定相關行為之條次。 四、配合現行法制體例,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五、為督促技師執業遵守所屬公會所訂倫理規範並盡繳交會費之義務,修正第三款。
技師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付懲戒: 一、違反本法之行為者。 二、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刑之宣告者。 三、違背技師公會章程之行為,情節重大者。
一、條次變更並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款「本法」下增列「所定」二字。
一、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款至第三款刪除「者」字,以符體例。 三、為明確應付懲戒之違反本法規定行為,修正第一款,明定相關行為之條次。 四、配合現行法制體例,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五、為督促技師執業遵守所屬公會所訂倫理規範並盡繳交會費之義務,修正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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