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法 第 39 條(應付懲戒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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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法規定處分外,應付懲戒: 一、違反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之行為。 二、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 三、違反技師公會章程、倫理規範或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情節重大。
深度解讀
根據技師法第39條,技師在以下情況下應該受到懲戒: 一、違反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之行為。 這表示技師違反了在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列的行為規定。這些條款規定了技師在執行職務時應該遵守的行為準則。具體違反了哪些行為規定,需要參考相關法律法規的具體內容。 二、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 這表示技師因與業務有關的犯罪行為被判刑確定。具體犯罪行為的範疇可能包括貪污、受賄、行賄等。需要參考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刑事判決書等來確定具體的犯罪行為。 三、違反技師公會章程、倫理規範或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情節重大。 這表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懲戒名詞
- 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條文
- 技師法 第 16 條條文
- 技師法 第 17 條條文
- 技師法 第 18 條條文
- 技師法 第 19 條條文
- 技師法 第 20 條條文
- 技師法 第 21 條條文
- 技師法 第 23 條條文
- 技師法 第 24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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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