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於專業領域有具體優良事蹟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獎勵;其獎勵之方式如下: 一、頒發獎狀、獎牌或專業獎章。 二、公開表揚。
根據監察法第38條,當技師在專業領域上有具體的優良事蹟時,中央主管機關可以進行獎勵,具體的獎勵方式如下: 一、頒發獎狀、獎牌或專業獎章:中央主管機關可以透過頒發獎狀、獎牌或專業獎章來表揚該技師的優異表現。這樣的獎勵方式可以給予技師肯定和鼓勵,並且在公眾面前宣揚其專業成就。 二、公開表揚:中央主管機關可以進行公開表揚,將該技師的優異事蹟在公開場合予以宣揚,例如在相關會議、研討會或網路平台上公開表彰其貢獻。這樣可以提高該技師的知名度,同時也能激勵其他技師投身於專業領域的努力。 這些獎勵方式是為了肯定技師的專業貢獻和成就,鼓勵他們在專業領域上持續進步和創新。具體的獎勵方式和程序可以根據不同中央主管機關的政策和規定進行制定和執行。 參考資料: 《技師法》(最新修訂日期:民國97年1月1日)
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準用本法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技師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撤銷其執業執照。但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技師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撤銷其執業執照、技師證書。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就原條文第四十條分列為二項移列並配合第十七條及第二十條之條次變更作文字修正,及將「開業執照」修正為「執業執照」。 二、技師允諾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對工程品質及公共安全之害尤大,爰加重其處罰。
技師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撤銷或廢止其執業執照。但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技師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廢止其執業執照及技師證書。
立法理由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之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應予撤銷;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合法之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予以廢止;其為授益處分者,有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之事由時,亦同。爰予修正之。
技師於專業領域有具體優良事蹟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獎勵;其獎勵之方式如下: 一、頒發獎狀、獎牌或專業獎章。 二、公開表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原條文僅有技師懲處規定,而無獎勵之規定,爰參照建築師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增訂獎勵規定。
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準用本法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一、本條係就原條文第四十條分列為二項移列並配合第十七條及第二十條之條次變更作文字修正,及將「開業執照」修正為「執業執照」。 二、技師允諾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對工程品質及公共安全之害尤大,爰加重其處罰。
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之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應予撤銷;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合法之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予以廢止;其為授益處分者,有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之事由時,亦同。爰予修正之。
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原條文僅有技師懲處規定,而無獎勵之規定,爰參照建築師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增訂獎勵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