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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37全國聯合會之準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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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準用第三十二條至前條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技師法第37條,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可以準用技師法第32條至前面的法條規定。

立法沿革 4

(0611205 全文修正)

技師公會違反法令或該會章程時,主管社會行政機關得為左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整理。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處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得為之。

(0660401 修正)

技師公會違反法令或該會章程時,主管社會行政機關,得為左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整理。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處分,技師主管機關並得為之。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第四條,修正第二項文字。

(0741129 全文修正)

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準用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六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   二、隨相關條次之調整,將條文中之「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七條」修正為「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六條」。

(1000531 全文修正)

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準用第三十二條至前條規定。

立法理由文字酌作修正。

(0611205 全文修正)

技師公會違反法令或該會章程時,主管社會行政機關得為左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整理。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處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得為之。

(0660401 修正)

配合修正第四條,修正第二項文字。

(074112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   二、隨相關條次之調整,將條文中之「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七條」修正為「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六條」。

(1000531 全文修正)

文字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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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師法第 37 條規定:「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準用第三十二條至前條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技師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技師法第 3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