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準用第三十二條至前條規定。
根據技師法第37條,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可以準用技師法第32條至前面的法條規定。
技師公會違反法令或該會章程時,主管社會行政機關得為左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整理。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處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得為之。
技師公會違反法令或該會章程時,主管社會行政機關,得為左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整理。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處分,技師主管機關並得為之。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第四條,修正第二項文字。
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準用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六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 二、隨相關條次之調整,將條文中之「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七條」修正為「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六條」。
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準用第三十二條至前條規定。
立法理由文字酌作修正。
技師公會違反法令或該會章程時,主管社會行政機關得為左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整理。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處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得為之。
配合修正第四條,修正第二項文字。
一、條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 二、隨相關條次之調整,將條文中之「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七條」修正為「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六條」。
文字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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