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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36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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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技師公會,違反法令或該會章程時,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整理。
  2. 2.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處分,技師主管機關並得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技師法第36條的規定,當技師公會違反法令或該會章程時,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可以採取警告、撤銷其決議或整理等處分措施。同時,技師主管機關也有權進行警告、撤銷決議的處分。 例如,如果一個技師公會違反了相關法令或章程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警告該公會並要求其改正違規行為。另外,如果該公會的決議被發現違反法令或章程,主管機關可以撤銷該決議,以確保公會遵守法令和章程的規定。此外,如果公會的違規行為嚴重且對公共利益產生威脅,主管機關也可以進行整理處分,以解決問題並維護公眾利益。

立法沿革 3

(0611205 全文修正)

技師公會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於技師公會召開會員大會時,應派員出席;其他會議,得派員出席,並得查閱其會議紀錄。

(0741129 全文修正)

技師公會,違反法令或該會章程時,所在地主管社會行政機關得為左列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整理。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處分,技師主管機關並得為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僅於第一項序文增列「所在地」三字,其餘未修正。

(1000531 全文修正)

技師公會,違反法令或該會章程時,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整理。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處分,技師主管機關並得為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條及法制用字,第一項序文酌作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0611205 全文修正)

技師公會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於技師公會召開會員大會時,應派員出席;其他會議,得派員出席,並得查閱其會議紀錄。

(074112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僅於第一項序文增列「所在地」三字,其餘未修正。

(1000531 全文修正)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條及法制用字,第一項序文酌作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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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師法第 36 條規定:「技師公會,違反法令或該會章程時,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技師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技師法第 3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