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技師法第36條的規定,當技師公會違反法令或該會章程時,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可以採取警告、撤銷其決議或整理等處分措施。同時,技師主管機關也有權進行警告、撤銷決議的處分。 例如,如果一個技師公會違反了相關法令或章程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警告該公會並要求其改正違規行為。另外,如果該公會的決議被發現違反法令或章程,主管機關可以撤銷該決議,以確保公會遵守法令和章程的規定。此外,如果公會的違規行為嚴重且對公共利益產生威脅,主管機關也可以進行整理處分,以解決問題並維護公眾利益。
技師公會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於技師公會召開會員大會時,應派員出席;其他會議,得派員出席,並得查閱其會議紀錄。
技師公會,違反法令或該會章程時,所在地主管社會行政機關得為左列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整理。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處分,技師主管機關並得為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僅於第一項序文增列「所在地」三字,其餘未修正。
技師公會,違反法令或該會章程時,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整理。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處分,技師主管機關並得為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條及法制用字,第一項序文酌作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技師公會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於技師公會召開會員大會時,應派員出席;其他會議,得派員出席,並得查閱其會議紀錄。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僅於第一項序文增列「所在地」三字,其餘未修正。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條及法制用字,第一項序文酌作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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