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公會召開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時,應報請所在地之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技師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根據技師法第35條的規定,技師公會在召開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時,必須向所在地的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和技師主管機關報請派員列席。意即主管機關有權利派遣代表出席會議,以監察技師公會的活動。例如,當技師公會召開會員大會時,所在地的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和技師主管機關可以派員出席會議,確保技師公會的活動符合法規要求。
技師公會每年開會員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技師公會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於技師公會召開會員大會時,應派員出席;其他會議得派員出席,並得查閱其會議紀錄。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未修正。
技師公會召開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時,應報請所在地之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技師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立法理由依人民團體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人民團體召開大會,主管機關是否派員列席,宜由主管機關斟酌必要性,不宜強制規定應派員出席,以免未派員列席時引發會議效力之爭議,又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第四款已明定會議情形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無規定查閱會議紀錄之必要,爰參照會計師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修正本條。
技師公會每年開會員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未修正。
依人民團體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人民團體召開大會,主管機關是否派員列席,宜由主管機關斟酌必要性,不宜強制規定應派員出席,以免未派員列席時引發會議效力之爭議,又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第四款已明定會議情形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無規定查閱會議紀錄之必要,爰參照會計師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修正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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