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公會章程,應規定下列事項: 一、名稱、區域及公會所在地。 二、公會之任務。 三、會員之入會、退會。 四、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五、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名額、選舉方法及其職務、權限。 六、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監事會議規則。 七、應遵守之公約及倫理規範。 八、會員違反公會章程、公約或倫理規範者,停止其權利之規範。 九、經費及會計。 十、章程之修改。 十一、其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根據技師法第32條,技師公會章程應規定以下事項: 1. 名稱、區域及公會所在地:公會的正式名稱、所屬區域以及公會辦公地點的規定。 2. 公會之任務:公會的宗旨、目標和職責。 3. 會員之入會、退會:會員的資格、入會程序及要求,以及退會的程序和規定。 4.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會員所享有的權利和責任。 5.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名額、選舉方法及其職務、權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的數量限制、選舉方式、職務和權限的規定。 6. 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監事會議規則: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監事會議的召開方式、程序和規則。 7. 應遵守之公約及倫理規範:公會成員應遵守的公約和倫理規範。 8. 會員違反公會章程、公約或倫理規範者,停止其權利之規範:對會員違反公會章程、公約或倫理規範的處理方式和後果。 9. 經費及會計:公會的財務管理和會計事項。 10. 章程之修改:對公會章程進行修改的程序和規定。 11. 其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其他與公會運作和事務相關的必要事項。 參考資料: - 技師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60002 - 內政部關於公會事務管理適用之法規:https://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323/1/month/m1-01.xls
依外國人應農工礦業技師考試條例,經考試及格之外國技師,應遵守關於技師之各法令。
依外國人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條例經考試及格之外國技師,應遵守關於技師之各法令。
技師公會設理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其名額如左: 一、省(市)或區技師公會設理事三人至十五人,監事一人至五人。 二、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設理事九人至二十一人,監事三人至七人。 前項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技師公會章程,應規定左列事項: 一、名稱、區域及公會所在地。 二、公會之任務。 三、會員之入會、退會。 四、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五、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名額、選舉方法及其職務、權限。 六、會員大會及理事、監事會議規則。 七、應遵守之公約。 八、酬金標準及其最高、最低之限制。 九、經費及會計。 十、章程之修改。 十一、其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第八款增列「最低額」,以防杜技師相互間之惡性競爭,而降低工程品質,其餘未修正。
技師公會章程,應規定下列事項: 一、名稱、區域及公會所在地。 二、公會之任務。 三、會員之入會、退會。 四、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五、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名額、選舉方法及其職務、權限。 六、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監事會議規則。 七、應遵守之公約及倫理規範。 八、會員違反公會章程、公約或倫理規範者,停止其權利之規範。 九、經費及會計。 十、章程之修改。 十一、其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立法理由一、序文文字酌作修正。 二、依人民團體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人民團體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爰修正第六款文字。 三、為強化公會專業自治,第七款增訂公會章程應規定倫理規範,俾供會員遵守之。 四、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九十三年四月七日公壹字第○九三○○二六八三號函說明,公會訂定統一酬金標準之行為,已合致公平交易法第七條規定,屬具有限制競爭效果之聯合行為。鑒於公會章程訂定酬金標準,尚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虞,且實務上技師業務型態甚多,技師公會亦無從訂定相關標準,本法並無強制公會章程訂定相關酬金標準之必要,爰將原條文第八款予以刪除。另於修正條文第八款規定技師公會章程應訂定會員有違反公會章程等之情事者,停止會員權利之規定,以強化專業團體之自治功能。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依外國人應農工礦業技師考試條例,經考試及格之外國技師,應遵守關於技師之各法令。
依外國人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條例經考試及格之外國技師,應遵守關於技師之各法令。
技師公會設理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其名額如左: 一、省(市)或區技師公會設理事三人至十五人,監事一人至五人。 二、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設理事九人至二十一人,監事三人至七人。 前項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第八款增列「最低額」,以防杜技師相互間之惡性競爭,而降低工程品質,其餘未修正。
一、序文文字酌作修正。 二、依人民團體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人民團體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爰修正第六款文字。 三、為強化公會專業自治,第七款增訂公會章程應規定倫理規範,俾供會員遵守之。 四、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九十三年四月七日公壹字第○九三○○二六八三號函說明,公會訂定統一酬金標準之行為,已合致公平交易法第七條規定,屬具有限制競爭效果之聯合行為。鑒於公會章程訂定酬金標準,尚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虞,且實務上技師業務型態甚多,技師公會亦無從訂定相關標準,本法並無強制公會章程訂定相關酬金標準之必要,爰將原條文第八款予以刪除。另於修正條文第八款規定技師公會章程應訂定會員有違反公會章程等之情事者,停止會員權利之規定,以強化專業團體之自治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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