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公會下列事項,應申報所在地之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技師中央主管機關: 一、章程變更。 二、會員名冊變更。 三、理、監事選舉情形及當選人姓名。 四、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監事會議開會之日期、時間、處所及會議情形。 五、決議事項。
根據技師法第33條,技師公會需要向所在地的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和技師中央主管機關申報以下事項: 一、章程的變更。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教育部90年7月18日(90)研字第90099944號函覆內政部所示,教師組織若要修改章程,應按照人民團體法第17條的規定進行,並在報被告核備後執行。 二、會員名冊的變更。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5條第2項的規定,會員名冊的變更應在閉會後的30天內報請主管機關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三、理、監事選舉情形及當選人姓名。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原告97年6月18日(97)高縣師會(平)字第029號函暨原告第6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被告97年6月24日府社行字第0970144979號函,理、監事的選舉情形及當選人姓名應在會議紀錄中載明,並附在法院和訴願卷中供查證。 四、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監事會議開會之日期、時間、處所及會議情形。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5條第2項的規定,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監事會議的開會日期、時間、處所及會議情形應在閉會後的30天內報請主管機關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五、決議事項。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上訴人新竹市商業會的章程第17條和第21條,理事會有審查會員入會資格的權力,並且必須以出席過半數的理事同意才能作出決議,決議事項應當記錄在會議紀錄中。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技師公會章程,應規定左列事項: 一、名稱、區域及公會所在地。 二、公會之任務。 三、會員之入會、退會。 四、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五、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名額、選舉方法及其職務、權限。 六、會員大會及理事、監事會議規則。 七、應遵守之公約。 八、技師承辦事件之酬金標準及其最高額之限制。 九、經費及會計。 十、章程之修改。 十一、其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技師公會左列事項,應申報所在地之主管機關: 一、技師公會章程。 二、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退會。 三、理、監事選舉情形及當選人姓名。 四、會員大會、理事、監事會議開會之日期、時間、處所及會議情形。 五、決議事項。 前項申報事項,由所在地主管機關分別轉報內政部及中央技師主管機關備案。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僅就第一項第四款作文字修正,其除未修正。
技師公會下列事項,應申報所在地之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技師中央主管機關: 一、章程變更。 二、會員名冊變更。 三、理、監事選舉情形及當選人姓名。 四、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監事會議開會之日期、時間、處所及會議情形。 五、決議事項。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列為本條文。鑒於技師公會業務亦應受技師主管機關指導及監督,技師公會之運作相關資料應同時分送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技師主管機關,爰參考會計師法第五十七條體例,修正第一項序文。 二、技師公會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後,其章程、會員名冊於有異動時始需申報,爰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一項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 四、查人民團體法並無規定地方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之事項,實務上亦無需要,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以減化作業。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技師公會章程,應規定左列事項: 一、名稱、區域及公會所在地。 二、公會之任務。 三、會員之入會、退會。 四、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五、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名額、選舉方法及其職務、權限。 六、會員大會及理事、監事會議規則。 七、應遵守之公約。 八、技師承辦事件之酬金標準及其最高額之限制。 九、經費及會計。 十、章程之修改。 十一、其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僅就第一項第四款作文字修正,其除未修正。
一、原條文第一項列為本條文。鑒於技師公會業務亦應受技師主管機關指導及監督,技師公會之運作相關資料應同時分送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技師主管機關,爰參考會計師法第五十七條體例,修正第一項序文。 二、技師公會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後,其章程、會員名冊於有異動時始需申報,爰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一項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 四、查人民團體法並無規定地方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之事項,實務上亦無需要,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以減化作業。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