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技师法第31条的规定,技师公会的理事和监事是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根据不同级别的技师公会,理事和监事的人数有所不同。省(市)技师公会的理事人数可以是3至15人,监事人数可以是1至5人。而全国性技师公会及技师公会全国联合会的理事人数可以是9至33人,监事人数可以是3至11人。 这些理事和监事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但理事长只能连任一次。例如,如果某省技师公会的章程规定,理事和监事的任期为三年,并且可以连任一次,那么在第一次选举中当选为理事和监事的成员,可以连任一次并担任理事长。在这个例子中,技师公会章程对理事和监事的人数和任期做出了具体规定,以满足技师公会的需要。
本法施行前依法領有技師證書者,視同依本法取得資格。
技師公會之主管機關,為主管社會行政機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揮、監督。
技師公會之主管機關,為主管社會行政機關。但其業務,應受第四條技師主管機關之指揮、監督。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第四條之規定作文字修正,並將現行條文但書所定「其目的事業」修正為「其業務」。
技師公會設理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其名額如左: 一、省(市)或區技師公會設理事三人至十五人,監事一人至五人。 二、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設理事九人至二十一人,監事三人至七人。 前項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未修正。
技師公會置理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其名額如下: 一、省(巿)技師公會置理事三人至十五人,監事一人至五人。 二、全國性技師公會及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置理事九人至三十三人,監事三人至十一人。 前項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除章程另有限制外,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項第一款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修正文字。 三、第一項第二款新增全國性技師公會之規定,並明定全國性技師公會與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均置理事九人至三十三人,監事三人至十一人。 四、依人民團體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任期不得超過四年,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章程另有限制外,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鑒於部分技師公會之會員人數不多,如一律限制理事、監事連任次數,執行上或有窒礙之處,爰刪除連任次數之限制,技師公會如有限制之必要,得依人民團體法之規定,於章程規定限制之;另依人民團體法之規定,增訂理事長之連任次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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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前依法領有技師證書者,視同依本法取得資格。
技師公會之主管機關,為主管社會行政機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揮、監督。
配合修正第四條之規定作文字修正,並將現行條文但書所定「其目的事業」修正為「其業務」。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未修正。
一、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項第一款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修正文字。 三、第一項第二款新增全國性技師公會之規定,並明定全國性技師公會與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均置理事九人至三十三人,監事三人至十一人。 四、依人民團體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任期不得超過四年,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章程另有限制外,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鑒於部分技師公會之會員人數不多,如一律限制理事、監事連任次數,執行上或有窒礙之處,爰刪除連任次數之限制,技師公會如有限制之必要,得依人民團體法之規定,於章程規定限制之;另依人民團體法之規定,增訂理事長之連任次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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