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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 第 40 條(技師之懲戒規定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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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技師之懲戒,應由技師懲戒委員會,按其情節輕重,依下列規定行之: 一、警告。 二、申誡。 三、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之停止業務。 四、廢止執業執照。 五、廢止技師證書。
  2. 2.技師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者,應另受停止業務之處分;受停止業務處分累計滿五年者,應廢止其執業執照。

深度解讀

根據技師法第40條的規定,技師的懲戒由技師懲戒委員會負責,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可以採取以下的懲戒方式: 1. 警告。 2. 申誡。 3. 停止業務,期限為兩個月以上但不超過兩年。 4. 廢止執業執照。 5. 廢止技師證書。 另外,根據同法第40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技師經常受到申誡處分達到三次以上,將另外受到停止業務的處分;如果經常停止業務的累計時間達到五年,將被廢止執業執照。這些處分的執行需要通過技師懲戒委員會的決議。 舉例來說,假設一位技師在職業過程中多次違反相關法令,被技師懲戒委員會連續申誡三次,那麼他將受到停止業務的處分;如果他持續違反法令,已被停止業務的時間累計滿五年,那麼他的執業執照將被廢止。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6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懲戒名詞
  • 申誡名詞
  • 廢止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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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師法第 40 條規定:「技師之懲戒,應由技師懲戒委員會,按其情節輕重,依下列規定行之: 一、警告。 二、申誡。 三、二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技師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技師法第 4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