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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 第 40 條(技師之懲戒規定及處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技師之懲戒,應由技師懲戒委員會,按其情節輕重,依下列規定行之: 一、警告。 二、申誡。 三、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之停止業務。 四、廢止執業執照。 五、廢止技師證書。
  2. 技師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者,應另受停止業務之處分;受停止業務處分累計滿五年者,應廢止其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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