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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43交付懲戒之程序及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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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技師懲戒委員會收到交付懲戒案件後,應通知被付懲戒之技師,並限期提出答辯或於指定期日到會陳述意見;未依限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者,技師懲戒委員會得逕行決議。
  2. 2.技師懲戒委員會會議對外不公開,與會人員對於討論事項、會議內容及決議,均應嚴守秘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技師法第43條,當技師懲戒委員會收到交付懲戒案件後,應通知被付懲戒的技師,並限期提出答辯或在指定期日到會陳述意見。如果被付懲戒的技師未按時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技師懲戒委員會可以直接作出決議。此外,技師懲戒委員會的會議對外不公開,與會人員對於討論事項、會議內容和決議應該嚴守秘密。 作為法律系教授,我可以進一步解釋技師法第43條的相關內容。根據這條法規,技師懲戒委員會在收到交付懲戒案件後,有義務通知被付懲戒的技師並設定限期,要求其提出答辯或在指定期日到會陳述意見。如果技師未能按時回應或出席,委員會可以直接作出決議。 另外,技師懲戒委員會的會議是不對外公開的,這意味著討論事項、會議內容以及決議都應該保持機密。與會人員要嚴守秘密,不得外洩任何相關資訊。 這些解釋可參考台灣技師法第43條的文字內容,這些內容反映了技師懲戒委員會在處理交付懲戒案件時的程序和保密義務。

立法沿革 4

(0611205 全文修正)

被懲戒之技師或申請交付懲戒者,對技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時,得向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0741129 全文修正)

被懲戒之技師或申請交付懲戒者,對技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時,得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技師之中央主管機關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請求覆審之期間,現行「技師懲戒委員會暨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十四條已有規定,為臻週密,爰訂入本法。   三、為利技師管理,明定懲戒覆審委員會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

(0881230 修正)

被懲戒之技師或申請交付懲戒者,對技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時,得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立法理由參照會計師法「會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體例修正。

(1000531 全文修正)

技師懲戒委員會收到交付懲戒案件後,應通知被付懲戒之技師,並限期提出答辯或於指定期日到會陳述意見;未依限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者,技師懲戒委員會得逕行決議。   技師懲戒委員會會議對外不公開,與會人員對於討論事項、會議內容及決議,均應嚴守秘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按技師懲戒委員會處理懲戒案件之程序,及會議對外不公開,並有嚴守秘密之義務,係影響被付懲戒人權益事項,為維護程序正義,確保被付懲戒技師權益,爰參照醫師法第二十五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增訂本條。

  • 懲戒名詞
  • 期日名詞
(0611205 全文修正)

被懲戒之技師或申請交付懲戒者,對技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時,得向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074112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請求覆審之期間,現行「技師懲戒委員會暨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十四條已有規定,為臻週密,爰訂入本法。   三、為利技師管理,明定懲戒覆審委員會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

(0881230 修正)

參照會計師法「會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體例修正。

(100053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按技師懲戒委員會處理懲戒案件之程序,及會議對外不公開,並有嚴守秘密之義務,係影響被付懲戒人權益事項,為維護程序正義,確保被付懲戒技師權益,爰參照醫師法第二十五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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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師法第 43 條規定:「技師懲戒委員會收到交付懲戒案件後,應通知被付懲戒之技師,並限期提出答辯或於指定期日到會陳述意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技師法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技師法第 4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