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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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因得視業務需要,遴聘學者,專家為顧問或諮詢委員,均為無給職;其遴聘及集會辦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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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第18條規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得因業務需要,遴聘學者、專家為顧問或諮詢委員,並且其職位均為無給職,遴聘及集會辦法另行制定。 根據這個法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可以聘請學者或專家擔任顧問或諮詢委員,以提供相關專業知識和意見。這些顧問或諮詢委員的職位是無給職的,也就是說他們不會從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獲取報酬。遴聘這些職位和組織相關的集會辦法則另行制定,其具體內容可以透過相關法規的解釋和實施細則來了解。 例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可能會根據對核能發電的政策和技術的需要,聘請核能相關領域的學者或專家作為顧問或諮詢委員,以提供科學和技術方面的建議。這些顧問或諮詢委員可能會參與專門的會議或研討會,並且根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制定的遴聘及集會辦法進行任命和運作。
立法沿革 1 版
(0811030 全文修正)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遴聘學者、專家為顧問或諮詢委員,均為無給職;其遴聘及集會辦法另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因應業務發展需要,爰予增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1103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因應業務發展需要,爰予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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