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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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臨時專案小組;所需辦事人員,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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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第17條,該委員會為了處理特定事務可以設立臨時專案小組。對於這些臨時小組所需的辦事人員,可以從該組織條例所定的員額內調配。由於沒有提供具體員額數字,所以無法進一步討論這個條文的細節內容。
立法沿革 2 版
(0680717 全文修正)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0811030 全文修正)
本會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臨時專案小組;所需辦事人員,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充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刪除「或特種委員會,並得聘請本會以外人員參加」等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80717 全文修正)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081103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刪除「或特種委員會,並得聘請本會以外人員參加」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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