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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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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為聯繫國際能組織,促進對外核能合作關係,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准後,派員駐國外辦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第16條之規定,原子能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經過行政院的核准,派員到國外辦事。該條規定是為了促進國際核能合作關係,以加強台灣在國際核能領域的影響力和合作關係。具體而言,原子能委員會可以派遣員工到國外進行對外合作、研究、交流等活動。這項規定是為了擴大台灣在核能領域的國際合作範圍,讓台灣能夠與其他國家共同合作、分享資源和知識,提升台灣在核能領域的發展水平並推動國際核能發展的合作。

立法沿革 2

(0680717 全文修正)

本會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臨時專案小組或特種委員會,並得聘請本會以外人員參加;所需辦事人員,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充之。

(0811030 全文修正)

本會為聯繫國際核能組織,促進對外核能合作關係,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准後,派員駐國外辦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會業經指派一人駐北美事務協調會科學組,專責辦理有關核能事宜,爾後或須派員在國際原子能總署總部所在地辦事。

  • 名詞
(0680717 全文修正)

本會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臨時專案小組或特種委員會,並得聘請本會以外人員參加;所需辦事人員,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充之。

(081103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本會業經指派一人駐北美事務協調會科學組,專責辦理有關核能事宜,爾後或須派員在國際原子能總署總部所在地辦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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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16 條規定:「本會為聯繫國際核能組織,促進對外核能合作關係,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准後,派員駐國外辦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