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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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為聯繫國際核能組織,促進對外核能合作關係,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准後,派員駐國外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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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第16條之規定,原子能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經過行政院的核准,派員到國外辦事。該條規定是為了促進國際核能合作關係,以加強台灣在國際核能領域的影響力和合作關係。具體而言,原子能委員會可以派遣員工到國外進行對外合作、研究、交流等活動。這項規定是為了擴大台灣在核能領域的國際合作範圍,讓台灣能夠與其他國家共同合作、分享資源和知識,提升台灣在核能領域的發展水平並推動國際核能發展的合作。
立法沿革 2 版
(0680717 全文修正)
本會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臨時專案小組或特種委員會,並得聘請本會以外人員參加;所需辦事人員,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充之。
(0811030 全文修正)
本會為聯繫國際核能組織,促進對外核能合作關係,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准後,派員駐國外辦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會業經指派一人駐北美事務協調會科學組,專責辦理有關核能事宜,爾後或須派員在國際原子能總署總部所在地辦事。
- 核名詞
(0680717 全文修正)
本會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臨時專案小組或特種委員會,並得聘請本會以外人員參加;所需辦事人員,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充之。
(081103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本會業經指派一人駐北美事務協調會科學組,專責辦理有關核能事宜,爾後或須派員在國際原子能總署總部所在地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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