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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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對於公私立原子能教學、研究及應用機構,有監督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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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第2條,該條規定了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對於公私立原子能教學、研究及應用機構具有監督的責任。這表示原子能委員會負責監督這些機構的原子能教學、研究和應用活動。 例如,如果有一所公私立的原子能研究機構在執行研究時違反了相關的法規或安全標準,原子能委員會就有責任進行監督和採取適當的措施來解決問題。他們可以進行檢查、審核和監測這些機構的活動,以確保其符合法律規定和相關的安全標準。透過這些監督措施,原子能委員會能夠維護原子能教學、研究和應用的品質和安全性。
立法沿革 3 版
(0591120 制定)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二人聘用,餘由行政院就有關機關人員中遴聘之,為無給職。
立法理由參考原子能委員會現有委員之實際情況,照所擬定委員人數,酌予區分為聘用與無給職兩類,以資明確。
(0680717 全文修正)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二人聘用,餘由行政院就有關機關人員中遴聘之,為無給職。
(0811030 全文修正)
本會對於公私立原子能教學、研究及應用機構,有監督之責。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本會與公私立原子能教學、研究及應用機構之關係。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參考原子能委員會現有委員之實際情況,照所擬定委員人數,酌予區分為聘用與無給職兩類,以資明確。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二人聘用,餘由行政院就有關機關人員中遴聘之,為無給職。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本會與公私立原子能教學、研究及應用機構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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