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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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左列各處: 一、綜合計畫處。 二、核能管制處。 三、輻射防護處。 四、核能技術處。 五、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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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第3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設有綜合計畫處、核能管制處、輻射防護處、核能技術處和秘書處等五個處。這些處所扮演著不同的角色和職責。 1. 綜合計畫處:此處負責促進原子能科學與技術的研究與發展,以及原子能資源的開發與利用。該處協助制定並執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的整體計畫。 2. 核能管制處:核能管制處負責核子原料、核子燃料以及反應器的管制。該處根據相關法規,監管與管理輻射作業場所內有關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的設備的生產、輸入、輸出、安裝、使用、運送和廢棄等活動。 3. 輻射防護處:輻射防護處負責游離輻射的防護措施。該處根據原子能法及其施行細則中相關條文的規定,監管和管理輻射作業場所內有關放射性物質和可發生游離輻射的設備的相關活動。 4. 核能技術處:核能技術處負責核能技術的研究和開發。該處負責推動核能技術的發展,提供相關技術的支援和指導。 5. 秘書處:秘書處負責協助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的各項行政和事務工作。該處負責秘書工作、文書作業、文件保管以及行政協助等事務。
立法沿革 3 版
(0591120 制定)
本會每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立法理由明定本會會議之舉行,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0680717 全文修正)
本會每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0811030 全文修正)
本會設左列各處: 一、綜合計畫處。 二、核能管制處。 三、輻射防護處。 四、核能技術處。 五、秘書處。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增設核能技術處,作為本會業務單位之技術後盾,以加強安全管制作業之深度,並專責從事核子反應器異常事件調查評估、核子反應器運轉數據之分析及評估、核能法規及技術準則之研訂,及相關核能技術研究發展之規劃等事項。
- 核名詞
明定本會會議之舉行,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本會每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一、條次變更。 二、增設核能技術處,作為本會業務單位之技術後盾,以加強安全管制作業之深度,並專責從事核子反應器異常事件調查評估、核子反應器運轉數據之分析及評估、核能法規及技術準則之研訂,及相關核能技術研究發展之規劃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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