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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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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計畫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原子能科學與技術研究發展政策、方案及計畫之研擬、規劃、推動及管制考事項。 二、原子能研究與應用機構設置之研究及規劃事項。 三、國內外有關原子能科學機構之合作及連繫事項。 四、核子保防業務之連繫、執行、監督及核擬事項。 五、原子能科學與技術人才之儲備與出國進修之選送及統籌事項。 六、原子能科學教育輔導與發展之研究及規劃事項。 七、核子事故應變計畫之策劃及執行事項。 八、原子能資料之蒐集、分析、及統籌電腦資訊業務之規劃、推行等事項。 九、原子能科學與技術專利權之讓與及合作事項。 十、核子事故之評估、賠償與保險等有關事項。 十一、原子能刊物之編譯及出版發行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綜合計畫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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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第4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的綜合計畫處掌理以下事項: 1. 原子能科學與技術研究發展政策、方案及計畫的研擬、規劃、推動及管制考核事項。 2. 原子能研究與應用機構設置的研究及規劃事項。 3. 國內外有關原子能科學機構的合作及連繫事項。 4. 核子保防業務的連繫、執行、監督及核擬事項。 5. 原子能科學與技術人才的儲備與出國進修之選送及統籌事項。 6. 原子能科學教育輔導與發展的研究及規劃事項。 7. 核子事故應變計畫的策劃及執行事項。 8. 原子能資料的蒐集、分析及統籌電腦資訊業務的規劃、推行等事項。 9. 原子能科學與技術專利權的讓與及合作事項。 10. 核子事故的評估、賠償與保險等有關事項。 11. 原子能刊物的編譯及出版發行事項。 12. 其他有關綜合計畫的事項。 以上資料參考自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第4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01)

立法沿革 3

(0591120 制定)

本會主任委員執行會議決議,綜理會務;主任委員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立法理由明定本會主任委員執行會議決議。

(0680717 全文修正)

本會主任委員執行會議之決議,綜理會務;主任委員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0811030 全文修正)

綜合計畫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原子能科學與技術研究發展政策、方案及計畫之研擬、規劃、推動及管制考核事項。   二、原子能研究與應用機構設置之研究及規劃事項。   三、國內外有關原子能科學機構之合作及連繫事項。   四、核子保防業務之連繫、執行、監督及核擬事項。   五、原子能科學與技術人才之儲備與出國進修之選送及統籌事項。   六、原子能科學教育輔導與發展之研究及規劃事項。   七、核子事故應變計畫之策畫及執行事項。   八、原子能資料之蒐集、分析,及統籌電腦資訊業務之規劃、推行等事項。   九、原子能科學與技術專利權之讓與及合作事項。   十、核子事故之評估、賠償與保險等有關事項。   十一、原子能刊物之編譯及出版發行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綜合計畫事項。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一款,文字修正。除原子能科學與技術研究發展「計畫」外,增加高層次之「政策」及「方案」以期週全。   三、原條文第二款,文字修正。   四、反應器技術之研究,為核能技術處職掌,另核燃料循環劃歸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掌理,以劃一事權。爰刪除原條文第三款。   五、原條文第四款,文字修正。移列修正條文第三款。   六、原條文第五款,文字未修正。移列修正條文第四款。   七、原條文第六款之訓練業務移由原子能專業訓練機構統籌規劃辦理,文字修正。移列修正條文第五款。   八、原條文第七款,文字未修正。移列修正條文第六款。   九、妥善策劃及執行核子事故應變計畫,為本會今後重要職責,因應業務發展需要,故予增列第七款。   十、訓練業務劃歸原子能專業訓練機構統籌辦理,餘可涵蓋在修正條文第五款,為免重複,刪除原條文第八款。   十一、涉及放射線從業人員操作執照之核發,已可涵蓋於輻射防護處職掌第四款內,爰刪除原條文第九款。   十二、原子能法規之研擬業務,經移列修正條文第七條核能技術處職掌第五款,本部分刪除。增列「統籌電腦資訊業務之規劃、推行等事項」,以應新興業務需要。移列修正條文第八款。   十三、原條文第十一款,文字未修正。移列修正條文第九款。   十四、原條文第十二款,文字修正。增列核子事故之災害評估,由核能管制處職掌移入以期周全。移列修正條文第十款。   十五、原條文第十三款,文字未修正。移列修正條文第十一款。   十六、原條文第十四款,文字未修正。移列修正條文第十二款。

  • 名詞
  • 專利名詞
(0591120 制定)

明定本會主任委員執行會議決議。

(0680717 全文修正)

本會主任委員執行會議之決議,綜理會務;主任委員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081103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一款,文字修正。除原子能科學與技術研究發展「計畫」外,增加高層次之「政策」及「方案」以期週全。   三、原條文第二款,文字修正。   四、反應器技術之研究,為核能技術處職掌,另核燃料循環劃歸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掌理,以劃一事權。爰刪除原條文第三款。   五、原條文第四款,文字修正。移列修正條文第三款。   六、原條文第五款,文字未修正。移列修正條文第四款。   七、原條文第六款之訓練業務移由原子能專業訓練機構統籌規劃辦理,文字修正。移列修正條文第五款。   八、原條文第七款,文字未修正。移列修正條文第六款。   九、妥善策劃及執行核子事故應變計畫,為本會今後重要職責,因應業務發展需要,故予增列第七款。   十、訓練業務劃歸原子能專業訓練機構統籌辦理,餘可涵蓋在修正條文第五款,為免重複,刪除原條文第八款。   十一、涉及放射線從業人員操作執照之核發,已可涵蓋於輻射防護處職掌第四款內,爰刪除原條文第九款。   十二、原子能法規之研擬業務,經移列修正條文第七條核能技術處職掌第五款,本部分刪除。增列「統籌電腦資訊業務之規劃、推行等事項」,以應新興業務需要。移列修正條文第八款。   十三、原條文第十一款,文字未修正。移列修正條文第九款。   十四、原條文第十二款,文字修正。增列核子事故之災害評估,由核能管制處職掌移入以期周全。移列修正條文第十款。   十五、原條文第十三款,文字未修正。移列修正條文第十一款。   十六、原條文第十四款,文字未修正。移列修正條文第十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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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4 條規定:「綜合計畫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原子能科學與技術研究發展政策、方案及計畫之研擬、規劃、推動及管制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