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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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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管制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核子反應器設置、廢棄、轉讓、拆卸之審查及監督事項。 二、核子反應器廠址選擇之安全審查事項。 三、核子反應器設計、建造、運輸、運轉與維護之管制及視察事項。 四、核子反應器設計、建造及運轉安全分析之審查事項。 五、核子反應器執照之核發事項。 六、核子反應器設計修改、設備變更及運轉規範修正之審查事項。 七、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之核發事項。 八、核子反應器更換燃料安全分析之審查事項。 九、核子反應器除役之審查、管制及監督事項。 十、核子燃料執照之核發事項。 十一、核子燃料生產設施設置、廢棄、轉讓、拆卸之審查及監督事項。 十二、核子燃料使用之管制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核能管制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第5條的規定,核能管制處負責以下事項: 1. 核子反應器設置、廢棄、轉讓、拆卸的審查和監督事項。 範例:核能管制處負責核子反應器的設置、廢棄、轉讓、拆卸等相關事項的審查和監督工作,確保操作的合規性和安全性。 2. 核子反應器廠址選擇的安全審查事項。 範例:核能管制處負責對核子反應器廠址選擇進行安全審查,確保選址符合相關安全要求,以保障公眾和環境的安全。 3. 核子反應器設計、建造、運輸、運轉和維護的管制和視察事項。 範例:核能管制處對核子反應器的設計、建造、運輸、運轉和維護進行管制和視察,確保其符合技術要求和安全規範。 4. 核子反應器設計、建造和運轉安全分析的審查事項。 範例:核能管制處負責審查核子反應器的設計、建造和運轉安全分析,確保相關安全風險得到適當評估和處理。 5. 核子反應器執照的核發事項。 範例:核能管制處負責核子反應器執照的核發,對符合條件的反應器進行審核並核發執照。 6. 核子反應器設計修改、設備變更和運轉規範修正的審查事項。 範例:核能管制處負責審查核子反應器設計修改、設備變更和運轉規範的修正,確保相關修改和變更符合安全要求。 7.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的核發事項。 範例:核能管制處負責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的核發,確保運轉人員擁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8. 核子反應器更換燃料安全分析的審查事項。 範例:核能管制處負責審查核子反應器更換燃料的安全分析,確保更換燃料過程中的安全性。 9. 核子反應器除役的審查、管制和監督事項。 範例:核能管制處負責審查、管制和監督核子反應器的除役工作,確保除役過程符合相關規定和安全要求。 10. 核子燃料執照的核發事項。 範例:核能管制處負責核子燃料執照的核發,確保核子燃料的生產和使用符合相關規定。 11. 核子燃料生產設施設置、廢棄、轉讓、拆卸的審查和監督事項。 範例:核能管制處負責核子燃料生產設施的設置、廢棄、轉讓、拆卸等相關事項的審查和監督工作。 12. 核子燃料使用的管制事項。 範例:核能管制處負責核子燃料使用的管制,確保使用過程中的安全性和合規性。 13. 其他相關核能管制事項。 範例:核能管制處負責其他與核能管制相關的事項,如核能安全評估、核能事故應急處理等。

立法沿革 3

(0591120 制定)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其職位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秘書長應列席本會會議。

立法理由明定秘書長之職等及職權。

(0680717 全文修正)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其職位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秘書長應列席本會會議。

(0811030 全文修正)

核能管制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核子反應器設置、廢棄、轉讓、拆卸之審查及監督事項。   二、核子反應器廠址選擇之安全審查事項。   三、核子反應器設計、建造、運輸、運轉與維護之管制及視察事項。   四、核子反應器設計、建造及運輸安全分析之審查事項。   五、核子反應器執照之核發事項。   六、核子反應器設計修改、設備變更及運轉規範修正之審查事項。   七、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之核發事項。   八、核子反應器更換燃料安全分析之審查事項。   九、核子反應器除役之審查、管制及監督事項。   十、核子燃料執照之核發事項。   十一、核子燃料生產設施設置、廢棄、轉讓、拆卸之審查及監督事項。   十二、核子燃料使用之管制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核能管制事項。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一款,文字修正。   三、核子反應器廠址之優劣,對日後運轉安全性有密切關係,因應業務發展需要,故予增列第二款。   四、原條文第二款,增加設計及維護之管制,以確保設計工作及維護作業符合品質。移列修正條文第三款。   五、原條文第三款,增加設計之審查,以期周全。移列修正條文第四款。   六、原條文第四款,文字修正。移列修正條文第五款。   七、核子反應器設計修改、設備變更及運轉規範之修正,若有不當可能影響運轉安全,因應業務發展需要,故予增列第六款。   八、原條文第五款,文字修正。移列修正條文第七款。   九、原條文第六款業務為修正條文第七條核能技術處職掌第三款所涵蓋,故予刪除。   十、原條文第七款業務移撥綜合計畫處掌理,由第四條第十款所涵蓋,故予刪除。   十一、核子反應器歲修時,須更換核子燃料,其核子反應特性隨之變更,直接影響反應器運轉安全,須進行深入審查,因應業務發展需要,故予增列第八款。   十二、核子反應器永久停止運轉後,其關閉與拆除需要週密的設計與規範,以確保殘留的放射性物質與社會大眾隔離,這些工作即稱為核子反應器除役。為維護除役作業之安全並保持廠址土地資源之永續使用,故予增列第九款。   十三、原條文第八款業務併入修正條文第十三款關於核能管制之概括規定,故予刪除。   十四、原條文第九款業務移撥所屬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掌理,故予刪除。   十五、原條文第十款業務移撥所屬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掌理,故予刪除。   十六、原條文第十一款,核子原料管制業務移撥所屬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掌理,本部分予以刪除   十七、核子燃料生產設施之安全甚為重要,因應未來新興之業務需要,故予增列第十一款。   十八、原條文第十二款,除核子燃料使用之管制外,其餘核子原料及燃料之管制業務,均移撥所屬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掌理。核子燃料之使用涉及核子分裂反應,與核能安全有直接關係,故仍由核能管制處負責其安全管制。   十九、增列第十三款概括規定,以免掛漏。

  • 名詞
(0591120 制定)

明定秘書長之職等及職權。

(0680717 全文修正)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其職位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秘書長應列席本會會議。

(081103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一款,文字修正。   三、核子反應器廠址之優劣,對日後運轉安全性有密切關係,因應業務發展需要,故予增列第二款。   四、原條文第二款,增加設計及維護之管制,以確保設計工作及維護作業符合品質。移列修正條文第三款。   五、原條文第三款,增加設計之審查,以期周全。移列修正條文第四款。   六、原條文第四款,文字修正。移列修正條文第五款。   七、核子反應器設計修改、設備變更及運轉規範之修正,若有不當可能影響運轉安全,因應業務發展需要,故予增列第六款。   八、原條文第五款,文字修正。移列修正條文第七款。   九、原條文第六款業務為修正條文第七條核能技術處職掌第三款所涵蓋,故予刪除。   十、原條文第七款業務移撥綜合計畫處掌理,由第四條第十款所涵蓋,故予刪除。   十一、核子反應器歲修時,須更換核子燃料,其核子反應特性隨之變更,直接影響反應器運轉安全,須進行深入審查,因應業務發展需要,故予增列第八款。   十二、核子反應器永久停止運轉後,其關閉與拆除需要週密的設計與規範,以確保殘留的放射性物質與社會大眾隔離,這些工作即稱為核子反應器除役。為維護除役作業之安全並保持廠址土地資源之永續使用,故予增列第九款。   十三、原條文第八款業務併入修正條文第十三款關於核能管制之概括規定,故予刪除。   十四、原條文第九款業務移撥所屬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掌理,故予刪除。   十五、原條文第十款業務移撥所屬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掌理,故予刪除。   十六、原條文第十一款,核子原料管制業務移撥所屬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掌理,本部分予以刪除   十七、核子燃料生產設施之安全甚為重要,因應未來新興之業務需要,故予增列第十一款。   十八、原條文第十二款,除核子燃料使用之管制外,其餘核子原料及燃料之管制業務,均移撥所屬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掌理。核子燃料之使用涉及核子分裂反應,與核能安全有直接關係,故仍由核能管制處負責其安全管制。   十九、增列第十三款概括規定,以免掛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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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5 條規定:「核能管制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核子反應器設置、廢棄、轉讓、拆卸之審查及監督事項。 二、核子反應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