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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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防護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核子反應器輻射防護及環境輻射之管制事項。 二、放射性廢料貯存、處置場所輻射防護及環境輻射之管制事項。 三、核子事故緊急輻射偵測之評估及督導事項。 四、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暨操作人員有關執照之核發事項。 五、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管制事項。 六、游離輻射場所及環境輻射之稽查事項。 七、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之管制事項。 八、輻射安全評估報告之審查事項。 九、輻射安全管制規範之研訂事項。 十、輻射防護人員之認可事項。 十一、輻射偵檢文件之核發事項。 十二、全國輻射背景及輻射劑量之管制檢查事項。 十三、放射線從業人員輻射防護能力鑑定及管制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輻射安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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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第6條,輻射防護處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 1. 核子反應器輻射防護及環境輻射的管制事項 範例:該處負責監管核子反應器的輻射防護措施,並確保環境中的輻射符合規定標準。 2. 放射性廢料貯存、處置場所輻射防護及環境輻射的管制事項 範例:該處負責監督放射性廢料的安全儲存和處理,以及確保廢料所在場所的輻射水平符合標準。 3. 核子事故緊急輻射偵測的評估及督導事項 範例:在核子事故發生時,該處負責評估和督導緊急輻射偵測工作,以確保公眾的安全。 4. 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暨操作人員有關執照的核發事項 範例:該處負責核發放射性物質和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相關的操作人員執照,以確保其遵守相關法規和安全措施。 5. 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的管制事項 範例:該處負責監控放射性物質和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的使用和處理,確保其符合相關法規和安全標準。 6. 游離輻射場所及環境輻射的稽查事項 範例:該處負責對游離輻射場所和環境中的輻射進行稽查,以確保規範和安全性。 7.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的管制事項 範例:該處負責監管放射性物質的安全運輸,確保其符合相應的法規和安全標準。 8. 輻射安全評估報告的審查事項 範例:該處負責審查輻射安全評估報告,以確保報告的準確性和可行性。 9. 輻射安全管制規範的研訂事項 範例:該處負責研訂輻射安全管制的相關規範和標準,以確保其符合最新科學和技術的要求。 10. 輻射防護人員的認可事項 範例:該處負責認可輻射防護人員的資格和執照,確保他們具備必要的知識和技能。 11. 輻射偵檢文件的核發事項 範例:該處負責核發輻射偵檢文件,以確保文件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12. 全國輻射背景及輻射劑量的管制檢查事項 範例:該處負責檢查全國范圍內的輻射背景和輻射劑量,以確保其符合相應的標準。 13. 放射線從業人員輻射防護能力鑑定及管制事項 範例:該處負責評估和監管放射線從業人員的輻射防護能力,確保他們具備必要的知識和技能。 14. 其他有關輻射安全事項 範例:該處負責處理其他與輻射安全相關的事項,以確保公眾的安全和利益。 這些職掌充分展示了輻射防護處在輻射安全監管和管理方面的重要職責。
立法沿革 3 版
(0591120 制定)
本會會議事項與其他機關有關時,得請其派員列席。
立法理由明定本會會議事項與其他機關有關時,得請其派員列席。
(0680717 全文修正)
本會會議事項與其他機關有關時,得請其派員列席。
(0811030 全文修正)
輻射防護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核子反應器輻射防護及環境輻射之管制事項。 二、放射性廢料貯存、處置場所輻射防護及環境輻射之管制事項。 三、核子事故緊急輻射偵測之評估及督導事項。 四、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暨操作人員有關執照之核發事項。 五、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管制事項。 六、游離輻射場所及環境輻射之稽查事項。 七、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之管制事項。 八、輻射安全評估報告之審查事項。 九、輻射安全管制規範之研訂事項。 十、輻射防護人員之認可事項。 十一、輻射偵檢文件之核發事項。 十二、全國輻射背景及輻射劑量之管制檢查事項。 十三、放射線從業人員輻射防護能力鑑定及管制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輻射安全事項。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核子反應器保健物理稽查及環境輻射之管制事宜,為本會今後重要職責,因應業務發展需要,故予增列第一款。 三、放射性廢料貯存、處置場所保健物理稽查及環境輻射之管制事宜,亦為本會今後重要職責,因應業務發展需要,故予增列第二款。放射性廢料貯存、處置作業係由應用機構(如台電公司)負責執行,本會所屬放射性待處理物料管理處則係管制放射性待處理物料相關事項,惟於輻射安全事宜,仍應受輻射防護處之督導。 四、核子事故緊急輻射偵測及評估,為事故發生時,必須立即執行之工作,因應業務發展需要,故予增列第三款。本會所屬「台灣輻射偵測工作站」係實際進行緊急輻射偵測,以提供偵測數據。輻射防護處則根據偵測結果進行評估,研判可能之影響及擬定適宜之輻射防護措施。 五、原條文第一款業務移列修正條文第七條核能技術處職掌第四款,故予刪除。 六、原條文第二款文字修正。移列修正條文第四款。 七、原條文第三款文字修正。移列修正條文第五款。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管制事項繁多,應由有關管制法規予以分門別類作詳細規定,本款提綱挈領授予管制權限。 八、原條文第四款文字修正。移列修正條文第六款。本會台灣輻射偵測工作站所掌理之輻射調查事項,為各地區之背景輻射調查及核子設施之環境監測,無法涵蓋所有輻射作業單位,為確保民眾安全,各單位仍應受本會督導,確實執行環境輻射偵測。 九、原條文第五款文字修正。移列修正條文第七款。本會放射性待處理物料管理處所管制之放射性待處理物料,僅為放射性物質之一種,惟有關放射性物質運送之管制,均須依據本會所定之「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辦理。 十、輻射安全評估報告之審查關係重大,因應業務發展需要,爰予增列第八款。 十一、輻射安全管制規範之研訂,因應業務發展需要,爰予增列第九款。 十二、原條文第六款業務移併修正條文第七條核能技術處職掌第七款,故予刪除。 十三、原條文第七款業務移併修正條文第七條核能技術處職掌第五款,故予刪除。 十四、原條文第八款文字修正。移列修正條文第十款。 十五、原條文第九款文字修正。移列修正條文第十一款。 十六、原條文第十款文字未修正。移列修正條文第十二款。 十七、因應業務發展需要,增列第十三款。 十八、原條文第十一款內容未修正。移列修正條文第十四款。
- 核名詞
- 鑑定名詞
明定本會會議事項與其他機關有關時,得請其派員列席。
本會會議事項與其他機關有關時,得請其派員列席。
一、條次變更。 二、核子反應器保健物理稽查及環境輻射之管制事宜,為本會今後重要職責,因應業務發展需要,故予增列第一款。 三、放射性廢料貯存、處置場所保健物理稽查及環境輻射之管制事宜,亦為本會今後重要職責,因應業務發展需要,故予增列第二款。放射性廢料貯存、處置作業係由應用機構(如台電公司)負責執行,本會所屬放射性待處理物料管理處則係管制放射性待處理物料相關事項,惟於輻射安全事宜,仍應受輻射防護處之督導。 四、核子事故緊急輻射偵測及評估,為事故發生時,必須立即執行之工作,因應業務發展需要,故予增列第三款。本會所屬「台灣輻射偵測工作站」係實際進行緊急輻射偵測,以提供偵測數據。輻射防護處則根據偵測結果進行評估,研判可能之影響及擬定適宜之輻射防護措施。 五、原條文第一款業務移列修正條文第七條核能技術處職掌第四款,故予刪除。 六、原條文第二款文字修正。移列修正條文第四款。 七、原條文第三款文字修正。移列修正條文第五款。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管制事項繁多,應由有關管制法規予以分門別類作詳細規定,本款提綱挈領授予管制權限。 八、原條文第四款文字修正。移列修正條文第六款。本會台灣輻射偵測工作站所掌理之輻射調查事項,為各地區之背景輻射調查及核子設施之環境監測,無法涵蓋所有輻射作業單位,為確保民眾安全,各單位仍應受本會督導,確實執行環境輻射偵測。 九、原條文第五款文字修正。移列修正條文第七款。本會放射性待處理物料管理處所管制之放射性待處理物料,僅為放射性物質之一種,惟有關放射性物質運送之管制,均須依據本會所定之「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辦理。 十、輻射安全評估報告之審查關係重大,因應業務發展需要,爰予增列第八款。 十一、輻射安全管制規範之研訂,因應業務發展需要,爰予增列第九款。 十二、原條文第六款業務移併修正條文第七條核能技術處職掌第七款,故予刪除。 十三、原條文第七款業務移併修正條文第七條核能技術處職掌第五款,故予刪除。 十四、原條文第八款文字修正。移列修正條文第十款。 十五、原條文第九款文字修正。移列修正條文第十一款。 十六、原條文第十款文字未修正。移列修正條文第十二款。 十七、因應業務發展需要,增列第十三款。 十八、原條文第十一款內容未修正。移列修正條文第十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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