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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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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技術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核子反應器異常事件之調查及評估事項。 二、核子反應器運轉數據之分析及評估事項。 三、核子設施相關技術研究發展之規劃事項。 四、游離輻射應用技術研究發展之規劃事項。 五、核能法規及技術準則之研定事項。 六、核子事故處理技術之研究事項。 七、核子反應器及輻射防護安全資料之蒐集分析事項。 八、其他有關核能技術研究發展之規劃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第7條,核能技術處負責以下事項: 1. 調查和評估核子反應器異常事件。 2. 分析和評估核子反應器的運轉數據。 3. 規劃核子設施相關的技術研究發展。 4. 規劃游離輻射應用技術的研究發展。 5. 研定核能法規和技術準則。 6. 研究核子事故的處理技術。 7. 收集和分析核子反應器及輻射防護安全資料。 8. 其他與核能技術研究發展相關的規劃事項。 依據最新的資料,在核能技術處的職掌範圍中,可以舉出以下例子: - 針對核子反應器發生異常事件,核能技術處負責調查該事件的原因和評估其衝擊。 - 核能技術處負責分析核子反應器的運轉數據,以評估其安全性和效能。 - 核能技術處負責規劃和推動游離輻射應用技術的研究,例如在醫療和工業領域中的應用。 - 核能技術處負責研定核能法規和技術準則,以確保核能發展的安全和合規性。 - 核能技術處負責研究核子事故的處理技術,以提供應對核子事故的相關指導和措施。 - 核能技術處負責收集和分析核子反應器及輻射防護安全資料,以確保核能設施的安全運營。 這些例子可以顯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第7條中核能技術處的職掌內容。

立法沿革 3

(0591120 制定)

本會設左列各處、室:   一、計畫處。   二、技術處。   三、總務室。

立法理由明定本會三個業務單位之名稱。

(0680717 全文修正)

本會設左列各處:   一、綜合計畫處。   二、核能管制處。   三、輻射防護處。   四、秘書處。

(0811030 全文修正)

核能技術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核子反應器異常事件之調查及評估事項。   二、核子反應器運轉數據之分析及評估事項。   三、核子設施相關技術研究發展之規劃事項。   四、游離輻射應用技術研究發展之規劃事項。   五、核能法規及技術準則之研定事項。   六、核子事故處理技術之研究事項。   七、核子反應器及輻射防護安全資料之蒐集分析事項。   八、其他有關核能技術研究發展之規劃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組織健全的核能主管機構應具有管制、技術及研究三種單位,管制單位為第一線,技術單位為第二線,研究單位為第三線,為提升本會管制作業深度,須有技術單位為其後盾,以增進原子能應用之安全,故予增列。   三、就國內外核子反應器所發生之異常事件,進行深入評估分析,以採取預防改善措施,避免發生類似異常情形。   四、就核子反應器運轉數據進行分析,瞭解其潛在弱點及待改善之處,以增進安全營運績效。   五、第一款及第二款業務係屬運轉經驗回饋及安全評估之範疇,與本會核能研究所負責之安全技術研究性質不同。例如美國核能管制委員會即單獨設立一技術單位,負責此二款之業務,獨立於管制單位及研究單位之外。   六、規劃及推動執行國內核子設施相關技術之研究發展工作,建立國內核能工業能力,以提升國內核能技術水準。   七、規劃及推動國內游離輻射應用技術之研究發展工作,以促進原子能在醫、農、工業之民生用途。   八、研定核能法規及技術準則,建立核能管制法規體系,以為管制作業之依據。   九、自美國三哩島事故及蘇聯車諾比爾事故發生後,如何預防處理嚴重核子事故之發生,為一重要的安全研究事項。   十、進行國內外核能新技術資料之蒐集分析及國內原子能安全資料之統計分析等事項。   十一、有關提升國內核能技術之概括性業務。

  • 名詞
(0591120 制定)

明定本會三個業務單位之名稱。

(0680717 全文修正)

本會設左列各處:   一、綜合計畫處。   二、核能管制處。   三、輻射防護處。   四、秘書處。

(081103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組織健全的核能主管機構應具有管制、技術及研究三種單位,管制單位為第一線,技術單位為第二線,研究單位為第三線,為提升本會管制作業深度,須有技術單位為其後盾,以增進原子能應用之安全,故予增列。   三、就國內外核子反應器所發生之異常事件,進行深入評估分析,以採取預防改善措施,避免發生類似異常情形。   四、就核子反應器運轉數據進行分析,瞭解其潛在弱點及待改善之處,以增進安全營運績效。   五、第一款及第二款業務係屬運轉經驗回饋及安全評估之範疇,與本會核能研究所負責之安全技術研究性質不同。例如美國核能管制委員會即單獨設立一技術單位,負責此二款之業務,獨立於管制單位及研究單位之外。   六、規劃及推動執行國內核子設施相關技術之研究發展工作,建立國內核能工業能力,以提升國內核能技術水準。   七、規劃及推動國內游離輻射應用技術之研究發展工作,以促進原子能在醫、農、工業之民生用途。   八、研定核能法規及技術準則,建立核能管制法規體系,以為管制作業之依據。   九、自美國三哩島事故及蘇聯車諾比爾事故發生後,如何預防處理嚴重核子事故之發生,為一重要的安全研究事項。   十、進行國內外核能新技術資料之蒐集分析及國內原子能安全資料之統計分析等事項。   十一、有關提升國內核能技術之概括性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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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7 條規定:「核能技術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核子反應器異常事件之調查及評估事項。 二、核子反應器運轉數據之分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