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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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文書之收發、分配、撰擬、繕校、稽催、查詢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本會委員會議、業務及主管會報等議事事項。 三、印信典守事項。 四、財產、物品之採購、保管及維護事項。 五、行政業務研考事項。 六、經費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七、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事項。 八、其他事務管理及不屬各處、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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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第8條,秘書處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 1. 文書的收發、分配、撰擬、繕校、稽催、查詢以及檔案管理事項。 範例:秘書處負責處理各種文書,包括接收、分發、起草、編輯、核對、催促進度、查詢以及管理檔案等。 2. 委員會的會議、業務以及主管會報等議事事項。 範例:秘書處協助組織、籌備、召開原子能委員會的會議,安排議程,提供相關資料,協調會議進程等。 3. 印信的典守事項。 範例:秘書處負責管理和保管機關的印信,確保其使用的正確性和安全性。 4. 財產、物品的採購、保管以及維護事項。 範例:秘書處負責組織的財產和物品的採購,確保財產的安全和維護。 5. 行政業務的研究和考察事項。 範例:秘書處負責對行政業務進行研究和考察,提供相應的報告和建議。 6. 經費的出納和保管事項。 範例:秘書處負責處理組織的經費收支,確保財務的正確性和安全性。 7. 公共關係和新聞發布事項。 範例:秘書處負責處理組織的公共關係事務和新聞發布,提供相應的宣傳和聯繫工作。 8. 其他事務管理以及不屬於其他部門和室的事項。 範例:秘書處負責管理組織的其他事務,如人事管理、行政事務等,以確保組織運作的順利。
立法沿革 3 版
(0591120 制定)
計畫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原子能科學與技術之研究發展計畫之研究、規劃、編擬及推行、督導事項。 二、原子科學與技術人才之儲備與訓練,及出國進修之選送與統籌事項。 三、原子科學教育輔導及發展之研究與規劃事項。 四、反應器技術及燃料循環發展計畫之研究與規劃事項。 五、原子能研究機構及事業機構設置之研究與規劃事項。 六、國際原子能機構與國內外有關原子能科學機構之合作及聯繫事項。 七、原子能法規之研擬及資料蒐集事項。 八、原子能科學及技術之研究與發明之獎勵事項。 九、原子能科學與技術之專利權之讓與及合作事項。 十、原子能刊物之編譯及出版發行事項。
立法理由明定計畫處掌理事項。
(0680717 全文修正)
綜合計畫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原子能科學與技術研究發展計畫之研訂、規劃、編擬、推行及管制考核事項。 二、原子能研究機構與事業機構設置之研究及規劃事項。 三、反應器技術與燃料循環發展計畫之研究及規劃事項。 四、國際原子能機構與國內外有關原子能科學機構之合作及連繫事項。 五、核子保防業務之連繫、執行、監督及核擬事項。 六、原子能科學與技術人才之儲備與訓練、出國進修之選送及統籌事項。 七、原子能科學教育輔導與發展之研究及規劃事項。 八、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之訓練及輔導事項。 九、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申請考試之資格認可事項。 十、原子能法規之研擬及有關資料蒐集事項。 十一、原子能科學與技術專利權之讓與及合作事項。 十二、核子事故賠償與保險之有關事項。 十三、原子能刊物之編譯及出版發行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綜合計畫事項。
(0811030 全文修正)
秘書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文書之收發、分配、撰擬、繕校、稽催、查詢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本會委員會議、業務及主管會報等議事事項。 三、印信典守事項。 四、財產、物品之採購、保管及維護事項。 五、行政業務研考事項。 六、經費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七、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事項。 八、其他事務管理及不屬各處、室事項。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一款,文字修正。增列查詢及檔案管理事項。 三、將議事業務列入秘書處職掌,故予增列第二款。 四、原條文第二款,文字修正。移列修正條文第三款。 五、原條文第三款,文字修正。增列財產物品之採購及維護事項。移列修正條文第四款。 六、本會因性質特殊,研考業務分為「行政業務研考」及「原子能業務研考」兩大類,基於職掌分工原則,由秘書處及綜合計畫處分別掌理各該研考項目,故予增列第五款。 七、原條文第四款,文字修正。移列修正條文第六款。 八、原條文第五款,文字未修正。移列修正條文第七款。 九、原條文第六款,文字修正。移列修正條文第八款。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計畫處掌理事項。
綜合計畫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原子能科學與技術研究發展計畫之研訂、規劃、編擬、推行及管制考核事項。 二、原子能研究機構與事業機構設置之研究及規劃事項。 三、反應器技術與燃料循環發展計畫之研究及規劃事項。 四、國際原子能機構與國內外有關原子能科學機構之合作及連繫事項。 五、核子保防業務之連繫、執行、監督及核擬事項。 六、原子能科學與技術人才之儲備與訓練、出國進修之選送及統籌事項。 七、原子能科學教育輔導與發展之研究及規劃事項。 八、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之訓練及輔導事項。 九、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申請考試之資格認可事項。 十、原子能法規之研擬及有關資料蒐集事項。 十一、原子能科學與技術專利權之讓與及合作事項。 十二、核子事故賠償與保險之有關事項。 十三、原子能刊物之編譯及出版發行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綜合計畫事項。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一款,文字修正。增列查詢及檔案管理事項。 三、將議事業務列入秘書處職掌,故予增列第二款。 四、原條文第二款,文字修正。移列修正條文第三款。 五、原條文第三款,文字修正。增列財產物品之採購及維護事項。移列修正條文第四款。 六、本會因性質特殊,研考業務分為「行政業務研考」及「原子能業務研考」兩大類,基於職掌分工原則,由秘書處及綜合計畫處分別掌理各該研考項目,故予增列第五款。 七、原條文第四款,文字修正。移列修正條文第六款。 八、原條文第五款,文字未修正。移列修正條文第七款。 九、原條文第六款,文字修正。移列修正條文第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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