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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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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2. 2.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除其中二人得為聘用外,餘由行政院就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分別派兼或聘兼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第9條的規定: 1.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設有一位主任委員,擔任特任職,負責綜理該會的各項事務。同時設有兩位副主任委員,其中一位職務的等級與簡任第十四職等相同,另一位則職務等級為簡任第十四職等,他們協助主任委員處理該會的事務。 2. 本會另外設有十一至十五位委員,其中兩位委員可以聘用,而其他委員則由行政院根據相關機關的人員或學者、專家遴聘或兼聘。 一個與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第9條有關的範例是,假設行政院在遴聘委員時,徵求學者、專家申請並經面試後選聘,並依照條例的規定聘請其中兩位委員。另外,根據該條例,副主任委員的職務有兩種不同等級,其中一位職務等級與簡任第十四職等相同,另一位職務等級為簡任第十四職等,這意味著在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中,副主任委員的職位有不同的等級職等。

立法沿革 3

(0591120 制定)

技術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核子原料之探勘、開發及生產事項。   二、核子燃料之生產、製造及再鍊事項。   三、核子原料及核子燃料有關之執照申請,審查與核發事項。   四、核子原料及核子燃料之輸入、輸出、運送、儲存、使用、廢棄及轉讓,以及其他有關核子資源之管制事項。   五、核子反應器建造計畫申請之研究及核擬事項。   六、核子反應器建造及運輸之有關檢查、監督及視察事項。   七、核子反應器建造之安全分析事項。   八、核子反應器有關執照申請之審查、擬定及執照發給之核擬事項。   九、核子反應器之其他有關管制事項。   十、核子反應器技術與發展之研究有關事項。   十一、核子事故賠償與保險之有關事項。   十二、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應用技術與發展之研究及輔導事項。   十三、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有關執照申請之審查,擬定及執照發給之核擬事項。   十四、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輸入、輸出、裝設、使用、轉讓及其他有關管理事項。   十五、游離輻射場所之輻射防護及檢查事項。   十六、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之有關事項。   十七、放射性落塵之偵測、收集及分析等事項。   十八、放射性廢棄物料處理之有關事項。

立法理由明定技術處掌理事項。

(0680717 全文修正)

核能管制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核子反應器設置、廢棄、轉讓、拆卸申請之審查及核擬事項。   二、核子反應器建造、運輸與運轉之檢查、監督及視察事項。   三、核子反應器建造及運轉之安全分析事項。   四、核子反應器執照申請之審查、核擬及執照發給之核擬事項。   五、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測驗之執行及執照發給之核擬考核事項。   六、核子反應器技術與發展之研究有關事項。   七、核子事故災害評估之有關事項。   八、核子反應器之其他有關管制事項。   九、核子原料探勘、開發及生產之管制事項。   十、核子原料之生產、製造及再鍊之管制事項。   十一、核子原料與核子燃料執照申請之審查及核擬事項。   十二、核子原料與核子燃料之輸入、輸出、運送、儲存、使用、廢棄、轉讓及其他有關核子資源之管制事項。

(0811030 全文修正)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除其中二人得為聘用外,餘由行政院就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分別派兼或聘兼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將原第四條前段有關主任委員「綜理會務」及第五條第一項後段「指揮、監督所屬職員」修正納入。   三、本會為高科技機關,且邇來會務日趨繁重,特參照國科會、農委會、陸委會及經建會組織,增列「副主任委員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以輔佐主任委員襄助會務。   四、將「遴聘」修正為「分別派兼或聘兼」並刪除「為無給職」等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591120 制定)

明定技術處掌理事項。

(0680717 全文修正)

核能管制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核子反應器設置、廢棄、轉讓、拆卸申請之審查及核擬事項。   二、核子反應器建造、運輸與運轉之檢查、監督及視察事項。   三、核子反應器建造及運轉之安全分析事項。   四、核子反應器執照申請之審查、核擬及執照發給之核擬事項。   五、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測驗之執行及執照發給之核擬考核事項。   六、核子反應器技術與發展之研究有關事項。   七、核子事故災害評估之有關事項。   八、核子反應器之其他有關管制事項。   九、核子原料探勘、開發及生產之管制事項。   十、核子原料之生產、製造及再鍊之管制事項。   十一、核子原料與核子燃料執照申請之審查及核擬事項。   十二、核子原料與核子燃料之輸入、輸出、運送、儲存、使用、廢棄、轉讓及其他有關核子資源之管制事項。

(081103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將原第四條前段有關主任委員「綜理會務」及第五條第一項後段「指揮、監督所屬職員」修正納入。   三、本會為高科技機關,且邇來會務日趨繁重,特參照國科會、農委會、陸委會及經建會組織,增列「副主任委員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以輔佐主任委員襄助會務。   四、將「遴聘」修正為「分別派兼或聘兼」並刪除「為無給職」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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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9 條規定:「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