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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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
- 2.前項會議事項與其他機關有關時,得請其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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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第10條,該委員會每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當主任委員無法出席會議時,則由指定的副主任委員代理主席職務。此外,當會議事項與其他機關有關時,該機關可以派員列席。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
立法沿革 3 版
(0591120 制定)
總務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文件之收發、分配、撰擬、繕校及保管事項。 二、典守印信事項。 三、公產及公物之保管事項。 四、款項出納事項。 五、庶務及其他不屬各處、室事項。
立法理由明定總務室掌理事項。
(0680717 全文修正)
輻射防護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應用技術與發展之研究及輔導事項。 二、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暨操作人員有關執照申請之審查、核擬及執照發給之核擬事項。 三、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輸入、輸出、生產、使用、安裝、改裝、轉讓、廢棄及其他有關管制事項。 四、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使用儲存場所輻射防護之檢查事項。 五、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之有關事項。 六、游離輻射防護安全資料之蒐集研究及防護標準之擬訂事項。 七、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安全規則之擬訂修訂事項。 八、輻射防護專業人員資格之審查及發給認可證書之核擬事項。 九、輻射偵測儀表之校正及校正文件之簽發事項。 十、全國輻射背景及輻射劑量之管制檢查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輻射安全事項。
(0811030 全文修正)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 前項會議事項與其他機關有關時,得請其派員列席。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將「本會每月舉行會議一次」修正為「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 三、原條文第六條政列本條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總務室掌理事項。
輻射防護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應用技術與發展之研究及輔導事項。 二、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暨操作人員有關執照申請之審查、核擬及執照發給之核擬事項。 三、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輸入、輸出、生產、使用、安裝、改裝、轉讓、廢棄及其他有關管制事項。 四、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使用儲存場所輻射防護之檢查事項。 五、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之有關事項。 六、游離輻射防護安全資料之蒐集研究及防護標準之擬訂事項。 七、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安全規則之擬訂修訂事項。 八、輻射防護專業人員資格之審查及發給認可證書之核擬事項。 九、輻射偵測儀表之校正及校正文件之簽發事項。 十、全國輻射背景及輻射劑量之管制檢查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輻射安全事項。
一、條次變更。 二、將「本會每月舉行會議一次」修正為「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 三、原條文第六條政列本條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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