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技監二人至四人,參事一人至三人,處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研究員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四人至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技正四十六人至六十二人,秘書三人至五人,副研究員五人至九人,編譯一人或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三十一人,秘書二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研究員四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科長二十六人至三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其中十五人得由技正兼任;專員六人至八人,分析師一人或二人,管理師一人至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設計師一人至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四十四人至六十二人,科員十四人至二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技士三十一人,科員十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一人,技佐五人至十一人,職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六人至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五人至七人,職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雇員六人至八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第11條,該條規定了組織內不同職務的編制與職等。主要內容如下: 1. 主任秘書、技監、參事、處長的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2. 研究員的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3. 副處長的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4. 專門委員的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5. 技正、副研究員、編譯的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部分技正、秘書的職務可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6. 科長的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其中一部分科長可由技正兼任。 7. 專員、分析師、管理師的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8. 設計師的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9. 技士、科員的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部分技士、科員的職務可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10. 助理設計師的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11. 辦事員的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 12. 書記的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13. 雇員的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以上是該條法規所列明的各項職務以及其所對應的職等。
立法沿革 3 版
(0591120 制定)
本會置技監一人,處長二人,室主任一人,專門委員二人至四人,其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秘書一人,科長五人,技正三人至五人,其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技士三人至五人,科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三人職位得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餘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辦事員五人至七人,其職位列第一至第五職等;書記五人至七人,其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立法理由明定本會人員編制、職稱及員額。
(0680717 全文修正)
秘書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文件之收發、分配、撰擬、繕校、保管及稽催事項。 二、典守印信事項。 三、公產及公物之保管事項。 四、款項出納事項。 五、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事項。 六、庶務及其他不屬各處、室事項。
(0811030 全文修正)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技監二人至四人,參事一人至三人,處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研究員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四人至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技正四十六人至六十二人,秘書三人至五人,副研究員五人至九人,編譯一人或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三十一人,秘書二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研究員四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科長二十六人至三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其中十五人得由技正兼任;專員六人至八人,分析師一人或二人,管理師一人或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設計師一人或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四十四人至六十二人,科員十四人至二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技士三十一人,科員十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一人,技佐五人至十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六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五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雇員六人至八人。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依委員會體例增置主任秘書一人。 三、為應科技機關特殊需要,增置研究員四人,副研究員五人至九人。 四、增置副處長五人,襄理處務。 五、增置編譯、分析師、管理師、設計師、助理設計師,以因應新興業務需要。 六、增置雇員,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 七、擴增技正、技士等技術職務及其他中級職務,以應業務或專長需要。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本會人員編制、職稱及員額。
秘書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文件之收發、分配、撰擬、繕校、保管及稽催事項。 二、典守印信事項。 三、公產及公物之保管事項。 四、款項出納事項。 五、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事項。 六、庶務及其他不屬各處、室事項。
一、條次變更。 二、依委員會體例增置主任秘書一人。 三、為應科技機關特殊需要,增置研究員四人,副研究員五人至九人。 四、增置副處長五人,襄理處務。 五、增置編譯、分析師、管理師、設計師、助理設計師,以因應新興業務需要。 六、增置雇員,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 七、擴增技正、技士等技術職務及其他中級職務,以應業務或專長需要。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