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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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2.前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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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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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591120 制定)
本會設人事室、會計室,各置主任一人,其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保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前項各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明定人事室及會計室之編制及職掌。
(0680717 全文修正)
本會置技監一人或二人,參事一人或二人,處長四人,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專門委員二人至四人,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秘書一人或二人,職位列第八至第十職等;科長十一人至十三人,技正五人至七人,專員二人或三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二人或三人,職位得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技士十八至二十人,科員八人至十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五人至七人,科員二人至四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技佐五人至七人,辦事員二人至四人,職位均列第二至第五職等;書記五人至七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0811030 全文修正)
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前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提高人事室主任職務列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人事室及會計室之編制及職掌。
本會置技監一人或二人,參事一人或二人,處長四人,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專門委員二人至四人,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秘書一人或二人,職位列第八至第十職等;科長十一人至十三人,技正五人至七人,專員二人或三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二人或三人,職位得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技士十八至二十人,科員八人至十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五人至七人,科員二人至四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技佐五人至七人,辦事員二人至四人,職位均列第二至第五職等;書記五人至七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一、條次變更。 二、提高人事室主任職務列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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