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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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會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 2.前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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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第13條的規定: 1. 原子能委員會設有會計室,並置一名主任負責該室的工作。主任職位的等級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負責歲計、會計工作,並同時負責統計事項。 2. 就所定的人員編制內,派遣工作人員擔任會計室所需的工作職位。 舉個與此法條相關的範例: 根據該法條的規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該在會計室中配置一名主任,負責該室的各項工作,包括歲計、會計以及統計工作。根據該條例的規定,主任的職位等級應該在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之間。此外,該法條還明確規定所需的工作人員應該從現有的編制內派遣,以確保會計室的正常運作。
立法沿革 3 版
(0591120 制定)
第五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物理、化學、冶金、電力工程、機械工程、一般工程、一般行政管理、事務管理、人事行政、會計、統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立法理由明定本會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所適用職系之法律依據。
(0680717 全文修正)
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各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本會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前二項各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0811030 全文修正)
本會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前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之修正移列。 二、提高會計主任職務列等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本會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所適用職系之法律依據。
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各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本會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前二項各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一、原條文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之修正移列。 二、提高會計主任職務列等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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