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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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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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其中第 14 條列明的內容是有關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九條至第十三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的規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構內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他們所擔任職務所適用的職系選用,應按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的規定進行。
立法沿革 3 版
(0591120 制定)
本會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臨時專案小組或特種委員會,並得聘請本會以外人員參加;所需辦事人員,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充之。
立法理由明定本會為處理特定事務而臨時設置單位,並聘請會外人員參加,不能置有專任人員,藉以杜絕弊端。
(0680717 全文修正)
第五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物理、化學、冶金、核子工程、電力工程、機械工程、一般工程、輻射安全,一般行政管理、事務管理、人事行政、會計、統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0811030 全文修正)
第九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立法理由配合公務人員任用法,作文字修正。
- 第九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條文
- 第八條條文
明定本會為處理特定事務而臨時設置單位,並聘請會外人員參加,不能置有專任人員,藉以杜絕弊端。
第五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物理、化學、冶金、核子工程、電力工程、機械工程、一般工程、輻射安全,一般行政管理、事務管理、人事行政、會計、統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配合公務人員任用法,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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