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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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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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本委員會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根據這條規定,該委員會的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如果召集人無法出席,則可以指定委員中的一人擔任主席。這條規定確定了會議主席的身份和選任程序,以確保會議的順利進行。 參考資料: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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