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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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就委員中指定一人擔任之;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會組織條例所定員額中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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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5條,該委員會的召集人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的主任委員指派一人擔任,並且所需的工作人員則由本委員會的組織條例所規定的員額中派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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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